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推进落实环保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以实际行动高水平服务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提出如下服务措施。
一、开辟抗疫项目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对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进行分类简化、加快办理。疫情结束后不再运营的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的,在指导企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无需环评审批和备案;与上述三类建设项目相关的厂房、病房、实验室等建筑物,可先开工后补办手续;开通“绿色通道”,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尽快完成审批。
二、加大环评审批改革力度。符合条件的简易低风险的普通厂房、仓库项目免于环评管理;纳入《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的31项工程建设项目免于环评管理;对具备合法手续,不涉及新增用地,项目性质、规模和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动,且不增加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的改造项目,免于环评管理。
三、实行排污许可证“不见面”审批。主动作为,靠前服务,多渠道宣贯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要求,将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办理网址(http://permit.mee.gov.cn/)、办理要求、咨询电话等信息告知排污单位,对已有以及新纳入的排污单位做好排污许可技术答疑、指导等服务。排污许可证核发继续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做到“不见面”审批。
四、全力支持医疗机构做好疫情防控。加强疫情防控中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做好指导和服务保障,确保辐射安全。疫情防控中,在保障其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补办相关手续。对受疫情防控影响未按时提交2019年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医疗机构,可宽限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并可通过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上提交。
五、帮扶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日常巡查检查工作,重点向医疗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宣传讲解防疫期间医疗废物分类收处工作指引以及医疗污水和城镇生活污水监管工作要求,引导做好医废污水环境管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宣传和解读,对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指导企业做好复产复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主动巡查环境信访投诉易发、群发等“楼企”矛盾较为突出的区域复工复产工业企业,引导督促企业落实排污措施,指导企业合理划分区间,分时段递进式复工产能,防止区域企业排污叠加扰民,引发爆发式网上信访和群体性上访。加强对疫情防护物资生产企业指导和帮扶,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六、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效能。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制度,对于信守承诺的排污单位,减少检查频次。根据重点企业的行业类别和实际生产情况,合理开展监督性监测,创新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手段,实行视频、传输自行监测数据、在线监控等非接触式环境监管模式,提高生态环境执法科技化精准化水平。执法中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七、建立环境违法容错纠错规范。充分考虑中小微企业因防疫工作面临的各种困境,对可能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分门别类制定依法不予立案或者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目录清单。对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不予立案查处,现场作出责令整改要求并指导完成整改;对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并已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罚,但不免除整改义务和要求;对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八、引导企业加快涉环保信用修复。组织和指引上一年度环境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环保警示或环保不良)但已整改的企业做好信用修复工作,按要求进一步简化修复程序。指引企业做好在“信用中国”等信用网站的修复工作,助力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最短时间内重塑信用,规避失信风险。对企业因行政处罚出现的金融信贷、评优评先等问题,在完成问题整改的前提下,配合企业需要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上述服务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至疫情结束后止(上级另有规定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的除外)。中央、省、市、区党委政府以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措施,我局遵照执行。(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