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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二次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1  浏览次数:841
核心提示: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近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昆明市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二次征求意见稿)》,旨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近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昆明市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二次征求意见稿)》,旨在加强昆明市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推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详情如下: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昆明市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推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昆明市2019度地方标准制定增补计划》,我局组织开展了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编制工作。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了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2月15日前反馈我局。

联系人:张英

联系电话:13759488803

电子邮箱:dcszxb@163.com

附件:1.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二次征求意见稿)

2.《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15日

1.jpg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

本标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昆明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昆明滇池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晓梅、何佳、郑丙辉、王海燕、杨苏文、蔡木林、张英、刘波、吴毅晖。

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对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作出了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昆明市县级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列出的项目执行GB18918的相应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GB18918-2002界定的和以下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方便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18918-2002中的一些术语定义。

3.1 城镇污水处理厂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GB18918-2002,术语定义 3.1]

3.2 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

3.3 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3.4 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强化处理

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GB18918-2002,术语定义 3.3]

4 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控制项目

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为本标准水污染控制指标。

4.2 排放限值

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分为 A、B、C、D、E 五个级别,每一个级别污染物项目的限值详见表 1。

2.jpg

4.3 限值的应用

4.3.1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1 规定的限值。

4.3.2 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经过一定过渡期后,其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1 规定的限值。过渡期由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4.3.3 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根据其所在区域水环境质量控制要求,按照表 2 的规定,选择执行相应的水污染物限值级别。

3.jpg

5 监测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等规定,建立厂内监测制度,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对水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水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按照规定渠道报送监测结果。

5.1.2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

5.1.3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水污染物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2 监控位置与监测规范

5.2.1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在其总排放口。雨季时采用一级强化处理超量溢流

污水的,还应增设监测雨季溢流污水一级强化处理设施的出水口。

5.2.2 取样频率为至少每 2 h 一次,取 24 h 混合样,以日均值判断是否达到排放限值要求。

5.2.3 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参照 GB18918 的相关规定执行。

6 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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