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工作,加强对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实现建筑废弃物城际资源优化配置,结合我省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实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协作监管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部分城市开发建设量巨大,每年产生大量的土方。在生态修复、土地平整、填海、工程回填等方面有巨大的土方需求,且市场已有自发实施跨区域土方平衡处置的现象。以中山翠亨新区为例,为配合中山翠亨新区工程建设,同时解决深圳工程弃土处置问题,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与中山翠亨新区管委会于2016年11月签订了《中山翠亨新区马鞍岛土方堆填处置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同意将深圳市的工程弃土运输至中山翠亨新区马鞍岛进行堆填处置,每年不少于3000万立方米,实现两地优势互补的双赢局面。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16年制定《广东省建筑废弃物处理条例(草案送审稿)》,省人大已列为预备审证项目,该草案第十六条要求,运往其他城市处置建筑废弃物的单位应提供接收地主管部门同意接收证明等材料。虽然土方跨区域平衡处置有利于解决城际土方供需矛盾,但由于省条例尚未正式出台,跨区域土方平衡处置缺乏法律依据。同时由于相关城市审批部门和程序仍不明确,不能受理审批跨区域土方平衡处置的申请。
虽然我省部分城市已建立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机制或智慧监管系统,但由于相关城市尚未共享处置场所信息,未建立土方跨区域平衡处置协作机制,往往监管工作仅局限于市内,实际上跟踪不到跨区域平衡处置的土方去向,无法达到省固体废物管理专项工作关于“实现每一吨固体废物都有处置场所可去、有处理痕迹可追查”的要求。由于省内各城市均未共享市内正规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跨区域陆路运输与处置的协作监管力度不足,泥头车偷排乱倒难以杜绝,社会影响较大。
因此,制定《暂行办法》,是促进市场自发实施土方跨区域平衡处置规范运作的客观要求,是增进省内各城市城际协作监管和信息共享的工作需要,也是落实中央环保督查以及省固体废物管理专项工作要求的具体措施。
按照工作安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广东省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情况开展广泛调研,听取地方意见,并参照有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了《暂行办法》。
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5.《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6.《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三、文件制定注重把握的几个方面
(一)明确报批程序,规范跨区域排放管理。为规范土方跨区域平衡处置工作,《暂行办法》要求,在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前,排放单位须应填写《广东省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经消纳场所(包括消纳场、综合利用设施、土地平整工程、生态修复工程、围填海工程、回填项目等)经营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向地级以上市接收地和排放地主管部门进行跨区域排放建筑废弃物登记。
(二)坚持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监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简称各市政府)应明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市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相关工作,及时与相关城市主管部门进行对接和信息共享。各地级以上市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建立联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建立政务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平台。为打破信息壁垒,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联合监管的合力,《暂行办法》规定省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建立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两地主管部门要实现工作对接和信息共享,实现管理信息互联互通、即时共享。
(四)建立公众投诉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为促进排放单位、运输单位和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管理单位等加强管理,规范运作,《暂行办法》建立了公众投诉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
(五)鼓励建立信息系统,实现全过程智慧监管。鼓励各市政府建立建筑废弃物智慧监管系统,通过信息推送、数据共享等信息化手段,实现实时全流程监管,加强城市间的协作监管。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11条,条文精简,但内容全面,基本覆盖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协作监管主要内容,各部分内容按照一定的逻辑层次相应集中,以条文顺序排列。主要内容包括: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省市分工、各市分工、信息共享、跨区域排放管理、运输要求、协作监管、违法查处、投诉机制及施行日期。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协作监管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加强城际信息共享和协作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的排放、运输、消纳、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简称省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全省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简称各市政府)应明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市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相关工作,及时与相关城市主管部门进行对接和信息共享。各地级以上市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建立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前,建筑废弃物排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水运中转设施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排放单位)应填写《广东省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详见附件),经消纳场所(包括消纳场、综合利用设施、土地平整工程、生态修复工程、围填海工程、回填项目等)经营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向地级以上市接收地和排放地主管部门进行跨区域排放建筑废弃物登记。具体程序由各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发布。
第七条从事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的运输单位应当向途经城市主管部门备案。运输企业、运输车辆(船舶)及驾驶员(船员)应严格执行途经城市的陆路或水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及城市管理规定,不得沿途撒漏、偷排乱倒。
第八条对于建筑废弃物通过陆路运输跨区域处置的,地级以上市接收地和排放地主管部门按照市域范围分别监管。建筑废弃物通过水路运输跨区域处置的,地级以上市排放地主管部门应向水路运输主管部门抄送排放清单,由排放地水路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跟踪监管运输船舶至接收地装卸点,地级以上市接收地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域范围内的监管。
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实施转运联单制度,运输车辆(船舶)需持有每车次(航次)的建筑废弃物运输单证。地级以上市接收地和排放地主管部门需定期对建筑废弃物运输单证实施检查或抽查。
建有建筑废弃物监管信息系统的城市,可通过信息推送、数据共享等方式加强城市间的协作监管,具体方式由地级以上市接收地和排放地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九条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水务)、生态环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及管辖范围,加强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执法。各相关部门发现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偷排乱倒行为的,除依法查处外,应及时通报地级以上市排放地主管部门,由地级以上市排放地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排放单位依法处理。
第十条公众可以通过省政府、各市政府统一设立的举报热线对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违法活动进行举报和投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