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固废网获悉,为贯彻落实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会精神,根据《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与收集设施设置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0年2月24日-2020年3月4日
二、征求意见内容
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该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并重点征求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原则,是否存在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以及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意见。
三、 提交意见方式
各界人士可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电子邮箱:jst1008@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反馈意见”。
附件: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与收集设施设置指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0日
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与收集设施设置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有效推进广东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文件精神,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引》等有关要求,规范我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置,制定本指引。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各类生活垃圾产生场所。
本指引不适用于绿化垃圾、动物尸体、病媒生物、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含装修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等其他固体废物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控地区产生的生活垃圾投放收集工作。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
《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引》(试行)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 102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 50337
《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 179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
第二章 名词释义
2.1 生活垃圾
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2.2 有害垃圾
是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属于有害物质、需要特殊安全处理的生活垃圾,包括: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灯管、家用化学品和医药用品等。
2.3 厨余垃圾
是指以有机质为主要成分,具有易腐烂发酵发臭等特点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和餐饮服务、机团单位食堂、集贸市场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也包括家庭产生的小型树枝、花草、落叶等。
2.4 可回收物
是指适宜回收和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纺织品和金属等。
2.5 其他垃圾
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2.6 分类投放点
同垃圾分类收集点,是指满足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供人们直接投放并短时间暂存垃圾的收集设施。
2.7 分类收集站
是指满足分类收运要求的,将分散收集的垃圾集中后由运输车清运出去的小型垃圾收集设施,主要起到垃圾集中和暂存的功能。
2.8 高层楼宇群
由十层及以上的住宅组成的建筑群,例如大型居住小区。
2.9 低层楼宇群
由十层以下的住宅组成的建筑群,例如老旧居住小区、城中村、宿舍区、别墅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