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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助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1  浏览次数:603
核心提示: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省(福建省)企业和项目复工复产视频会议要求,主动做好环境监管服务,全力帮扶企业复工复产,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抓”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各项措施,主动靠前服务,了解掌握企业困难需求,指导帮助解决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进一步有序有力有效推进企业和项目复工复产,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降到最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今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重点目标任务。

二、畅通政务服务绿色通道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利用“生态云+”技术,推动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在我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生态环境系统亲清服务平台线上办理,推行电子证照、电子批文等,对需要纸质办理结果的免费快递送达,引导更多企业采取非现场方式申请办理,最大限度做到“不见面审批”。同时,要优化审批方式、特事特办,对因疫情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豁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对医疗机构(含临时集中收治医院)应急增加用于肺炎诊断的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可豁免办理环评审批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并确保建设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环境风险可控。

三、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督促辖区内复工复产的企业合理设置废弃口罩等敏感垃圾的定点收集贮存装置,按照疫期住建、卫健和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有关要求,做好收集、清运和处置工作;指导危险废物处置企业逐步恢复生产,鼓励危险废物就近就地利用处置,减少远距离跨省转移运输的环境风险。防疫期间,对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审批事项,在确保指导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取不见面审批方式进行;需要组织技术审查的,可采取视频录像、现场照片、视频会议、专家函审等方式,尽量不组织现场踏勘、集中评审等聚集性活动。对开展应急处置涉疫垃圾、医疗废物的企业,要组织专家团队赴现场加强业务指导服务。

四、强化环境要素支撑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靠前服务重点项目,对省级及以上重大项目和疫情防控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缺口问题,可以从地方排污权政府储备中协议出让,地方指标确有困难的,由省厅协调解决;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进行监测,及时掌握疫情期间水质情况,确保水源地水质达标;要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对因受疫情影响的纳入我省碳排放管理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推迟企业上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履约时间。

五、加强环境污染风险防控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指导定点医疗机构、隔离场所及发热门诊等,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以消毒杀菌为核心,落实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收集和规范处置等各项措施;针对疫情期间消毒余氯浓度高、复工期水量激增等情况,会同住建部门督促指导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做好保稳定运行的各种措施和应急准备,确保生活污水达标排放;督促指导化工企业、渉重金属企业,危险化学品、油库等重点行业经营单位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六、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效能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我省生态云大数据平台应用,利用在线监控、无人机、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加大对一般、较多病例疫情区等区域的非现场检查力度,尽可能减轻企业迎检负担,尽可能减少现场执法健康风险。对环境信用等级为诚信、良好的排污单位,可以在半年或一年内不进行现场检查;对环境信用良好并实现视频、用电、在线全覆盖监控的排污企业,可以列入现场检查豁免清单;对因支持疫情防控产生一般性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企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同时,要从主客观方面考虑企业的违法性质,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企事业单位因配合政府疫情防控停工停产导致经营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罚款的,可以不加处罚款,罚款可暂缓或分期缴纳。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力做好服务保障,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及时总结提炼工作中好做法、好经验,将行之有效的生态环境应急保障、监管服务等措施予以固化,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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