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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1  浏览次数:354
核心提示:日前,江门印发《江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全文如下:江环函〔2020〕22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 综合

日前,江门印发《江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全文如下:

江环函〔2020〕22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市(区)分局:

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减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排放,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生态环境部等4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江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方案要求,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特此通知。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202月10日

联系人及电话:市生态环境局林康伟 3502036

市发展和改革局张浩东 3276615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志聪 3279719

市 财 政 局 叶苗青350701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为深入实施《江门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9-2020年)》,进一步深化我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全力以赴打好打赢蓝天保卫战,按照生态环境部等4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按照“属地负责、行业监管、分级管控”的要求建立完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管理体系,建立并完善全市工业炉窑分级管控清单动态更新机制,以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金属制品业等行业为主,重点涉及黏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建筑陶瓷、水泥制造、平板玻璃、日用玻璃、钢压延加工等行业企业,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提高涉工业炉窑企业污染治理水平, 2020年底前,全市工业炉窑C级企业完成向B级企业转型,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进一步下降,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系统梳理工业炉窑分布状况与排放特征,建立详细管理清单,实现监管全覆盖。聚焦工业炉窑环境问题突出的重点行业以及相关产业集群,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合理把握工作推进进度和节奏。

坚持结构优化与深度治理相结合。加大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深入推进涉工业炉窑企业综合整治,强化全过程环保管理,全面加强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管控。通过“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提升产业总体发展水平。

坚持严格监管与激励引导相结合。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监督执法,加大联合惩戒力度,显著提高环境违法成本。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增强服务意识,实施差别化管理政策,形成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入园,并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原则上禁止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

加大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分行业清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工业炉窑。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程度低,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及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炉窑,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二)加快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全面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

强化建筑陶瓷行业清洁能源改造,2020年6月底前,全市80%建筑陶瓷生产线完成清洁能源改造;2020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建筑陶瓷生产线清洁能源改造工作。

(三)实施污染深度治理。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见附表1),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见附表2),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水泥、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严格执行许可证要求。

暂未制定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包括铸造,日用玻璃,玻璃纤维、耐火材料、石灰、矿物棉等建材行业,钨、工业硅、金属冶炼废渣(灰)二次提取等有色金属行业,应参照相关行业已出台的标准,全面加大污染治理力度(见附表2),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按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300毫克/立方米实施改造,其中日用玻璃、玻璃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400毫克/立方米。

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附表3),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煤粉、粉煤灰、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应密闭或封闭储存,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间、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输送,粒状物料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输送。物料输送过程中产尘点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大力推动工业炉窑C级企业向B级企业转型。对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废气排放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确保2020年底前全市工业炉窑C级企业完成向B级企业转型。

(四)开展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综合整治。结合“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划环评等要求,进一步梳理确定园区和产业发展定位、规模和结构等。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对标先进企业,从生产工艺、产能规模、燃料类型、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环保治理水平。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加强工业园区能源替代利用和资源共享,积极推广集中供汽供热或建设清洁低碳能源中心等,替代工业炉窑燃料用煤;充分利用园区内工厂余热、焦炉煤气等清洁低碳能源,加强分质与梯级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形成清洁低碳高效产业链。

三、政策措施

(一)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水泥、平板玻璃、陶瓷、氮肥、有色金属冶炼、再生有色金属等行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安装和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加快其他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原则上冲天炉、玻璃熔窑、以煤和煤矸石为燃料的砖瓦烧结窑、耐火材料焙烧窑(电窑除外)、炭素焙(煅)烧炉(窑)、石灰窑、铬盐焙烧窑、磷化工焙烧窑、铁合金矿热炉和精炼炉等,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具备条件的企业,应通过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等,自动连续记录工业炉窑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推进焦炉炉体等关键环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自动监控、DCS监控等数据至少要保存一年,视频监控数据至少要保存三个月。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自动监控设施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 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各地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对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法严格处罚,追究责任。

(二)加强排污许可管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按期完成涉工业炉窑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对无证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放以及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法予以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对于无证排污、不按规定提交执行报告和严重超标超总量排污的,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等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实施差异化管理。综合考虑企业生产工艺、燃料类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无组织排放管控水平以及大宗物料运输方式等,树立行业标杆,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在重污染天气应对、环境执法检查、经济政策制定等方面,对标杆企业予以支持,对治污设施简易、无组织排放管控不力的企业,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各市(区)应将涉工业炉窑企业全面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做到全覆盖。针对工业炉窑等主要排放工序,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和设备。根据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实行差异化应急减排管理。建材、有色、化工等涉大宗货物运输企业,应制定应急运输响应方案,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

(四)完善经济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激励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按照有关条款规定,对涉工业炉窑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待遇。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落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

给予奖励和信贷融资支持。各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工业炉窑综合治理达标的企业给予奖励,其所需奖励资金由企业所在市(区)统筹资金负担。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工业炉窑治理等。

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充分发挥电力价格的杠杆作用,推动涉工业炉窑行业加快落后产能淘汰,实施污染深度治理。发展改革部门严格落实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更高价格。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各市(区)要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总体部署,把开展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制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计划,明确治理要求。

(二)实现全覆盖分级管控。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梳理辖区内工业炉窑分布状况及排放特征,摸清工业窑炉基本情况,完善《江门市工业炉窑分级管控清单》(附表4),将暂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可建立县级工业炉窑分级管控清单,形成基础数据表,实现监管全覆盖。县级工业炉窑分级管控清单请于2020年2月31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

动态更新分级管控清单。按照《广东省工业炉窑分级指引》(暂行)(附表5),将我市工业炉窑分成ABC三个级别。工业炉窑等级实施动态更新,企业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定期对工业炉窑基本情况、污染治理与排放情况、绩效等级等情况进行评定,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自评情况进行核定,并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将更新后的清单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将不定期对企业评定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三)严格监督执法。各市(区)要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执法行动,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不达标、未按证排污的,综合运用按日连续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严格处罚,并定期向社会通报。严厉打击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落实情况作为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的重要任务,对推进不力、工作滞后、治理不到位的,要强化监督问贵。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工业炉窑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按照要求等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计划,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加大资金投入,加快装备升级和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实施污染深度治理。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健全内部环保考核管理机制,确保治污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五)加强技术支持。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环保公司等合作,创新节能减排技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出台相关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引导树立行业标杆,助推行业健康发展。鼓励行业协会等搭建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六)加强宣传引导。工业炉窑涉及行业多、领域广,各市(区)要营造有利于开展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开展工业炉窑污染治理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跟踪相关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做得好的地方和企业,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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