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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1  浏览次数:527
核心提示: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浙江省住建厅日前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征求意见。详情如下:关于征求《农村生活污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浙江省住建厅日前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温州、绍兴市行政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厅《关于印发〈2019度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浙建设函〔2020〕3号),由浙江工业大学等单位编制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印发征求各相关单位书面意见,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0年2月1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主编单位。

联系方式:韦甦,电话:13606641975,传真:0571-88871576;邮箱:weisu75@zjut.edu.cn;地址:杭州市潮王路18号,邮编:310014。

附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条文(征求意见稿).docx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条文说明(征求意见稿).docx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1月19日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前 言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扎实推进农村环境整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质量,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XXX、XXX、XXX

本标准起草人员:XXX、XXX、XXX

1 总则

1.0.1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要求,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水平和处理设施质量,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等。

1.0.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应遵循“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多措并举、重点突出、循序渐进”的原则。

1.0.4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除应按本标准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农村生活污水

指农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

2.0.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集中处理设施和户用处理设施,就地处置生活污水的家庭简易处理设施除外。按管理权限分为户内处理设施和公共处理设施。

1.jpg

2.0.3 简易设施

指未经设计、无出水指标要求的就地家庭处理设施。

2.0.4 集中处理设施

指服务于多户的,并采用集中处理终端或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户内处理设施和公共处理设施的总称。

2.0.5 户用处理设施

指服务于单户的,并采用户用处理设备的户内处理设施和公共处理设施的总称。不包括生产经营污水处理设备。

2.0.6 户内处理设施

指接户井之前的处理设施,包括户内管道、化粪池、隔油池、厨房清扫井等。

2.0.7 公共处理设施

指接户井及以外的处理设施,包括接户井、污水管道、检查井、处理终端等。

2.0.8 接户井

汇集单户生活污水,作为户内处理设施和公共处理设施的分界。

2.0.9 处理终端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末端处理的构筑物及设备,包括集中处理终端和户用处理设备。

2.0.10 废弃物

化粪池清掏物、隔油池清掏物、隔油沉砂池沉积物、毛发、接户井清掏物、管道沉积物、检查井沉积物、剩余污泥、栅渣和收割湿地植物等的总称。

3 基本规定

3.0.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建设和改造应遵循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原则。

3.0.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以县域为单元,实行统一规划和建设、分步实施。正确处理近期与远期、集中与分散、利用与排放的关系。

3.0.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具备废弃物处理、应急处理及县域监管平台等配套设施。

3.0.4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主要有集中处理、户用处理和纳入城镇污水管网三种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确定。

3.0.5 应优先解决生态环境敏感区、农户反映意见强烈和处理规模30 t/d及以上的设施问题。

3.0.6 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和行业经验。鼓励建设和改造项目采用设计、施工、运维总承包。

3.0.7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应与其他建设项目充分衔接,减少重复投资和建设。

4 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设计,应充分考虑村民生产生活习惯、人口流动、自然环境、经济发展、施工条件和运维水平等因素。

4.1.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户内处理设施和公共处理设施。户内处理设施与公共管道应通过接户井连接。

4.1.3 排水体制应采用雨污分流制,禁止雨水流入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4.1.4 农户厨房出水接入接户井前应设置厨房清扫井;粪便污水接入接户井前应设置化粪池;农家乐、民宿、餐饮等含油污水接入接户井前应设置隔油池。

4.1.5 有建设条件地区的公共管道可采用共同沟。

4.1.6 县域范围内的检查井井盖应形式统一、规格标准且有相应标识。

4.1.7 集中处理终端和户用处理设备前端应设置格栅井和调节池。

4.1.8 禁止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接入户用处理设备。

4.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应考虑二次污染的控制,采取除臭和降噪措施。

4.1.10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冬季低温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保温措施。

4.2 设计水量和水质

4.2.1 设计水量

1 应对不同来源、不同水质的污水分别确定其污水量,并考虑村庄人口及经济发展需求,合理确定水量变化系数。

2 设计水量应根据调查、实测确定。

3 设计水量的调查、实测数据不准确或无法获得调查、实测数据时,可采用用水定额计算,一般取用水量的80%~90%,具体用水定额参见附录A。

4.2.2 设计水质

1 设计水质应根据实地调查、取样检测和综合分析确定;应充分考虑非农村生活污水对水质的影响。

2 对农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无实际检测值的,可参考以下指标值:化学需氧量(CODCr)为200~400mg/L,氨氮为30~60mg/L,总磷为2.5~7mg/L。

4.3 出水

4.3.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标准应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的相关规定。

4.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要求应符合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

4.3.3 县级人民政府应明确和公开辖区范围内执行标准要求及对应区域,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4.3.4 出水应首先考虑资源化利用,用于灌溉、杂用水、景观环境用水等,出水水质应符合相应回用水标准。

4.4 户内处理设施

4.4.1 户内管道

1 户内管道分室内管道和接户井前的室外管道。

2 室内管道宜采用生活污水和生活废水分流的排水系统。接户井前的室外管道布置应遵循接管短、弯头少、排水通畅、外观整洁的原则。

3 户内管道设计可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执行,宜采用建筑排水用塑料排水管或球墨铸铁排水管。

4 室内排水器具均应设置室内存水弯,水封高度不小于50mm。

5 农户厨房洗涤池排水管管径不小于DN50,农家乐、民宿、餐饮厨房洗涤池排水管管径不小于DN75,卫生间粪便排水管管径不小于DN100。化粪池、隔油池排水管管径不小于DN100,坡度不宜小于1%。

6 接户井前的室外管道在交汇、转弯、跌落、管径改变及直线管段大于20m时,应设置检查井或用检查口井代替。

7 室外裸露的塑料管应采取防冻、防晒和防护措施,并符合周边环境及景观的要求。

4.4.2 化粪池

1 生活杂排水不得排入化粪池。

2 化粪池应采用三格式化粪池,充分考虑出租户、民宿等流动人口,设计停留时间不宜小于12h,清掏周期宜3个月~12个月,其它设计参数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农村户厕卫生规范》(GB 19379)执行。

3 化粪池宜采用预制化成品。非预制的优先选用钢筋混凝土化粪池,池壁和池底应进行防渗处理,不得使用漏底化粪池。

4 化粪池应设置检修口、透气管,并采取防臭、防爆和防坠落措施。

5 车行道下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化粪池,顶部应进行加固处理,采用重型双层井盖及盖座;非车行道下时,采用轻型双层井盖及井座。

4.4.3 隔油池

1 隔油池可采用预制化成品隔油池或砖砌、混凝土隔油池,有条件时优先采用隔油提升一体化设备。

2 隔油池的设计应综合考虑污水排放特征、含油废水量、水力停留时间、池内水流流速、池内有效容积等因素,各项技术参数指标应按相应标准执行。

3 禁止封闭隔油池盖板,隔油池应设有通气口。

4 隔油池的设置应遵循就近、方便清运和管理的原则。

4.4.4 厨房清扫井

1 厨房污水应通过清扫井后进入接户井,清扫井应有拦渣、隔油、沉砂的功能。

2 厨房清扫井宜选用塑料成品井,圆形清扫井直径一般不小于300mm,方形清扫井尺寸一般不小于300mm×300mm。

3 厨房清扫井的位置应遵循就近、方便清掏和维护的原则。

4 厨房清扫井应便于清掏,选用双层井盖,并有“厨房清扫井”字样。

4.5 接户井

4.5.1 接户井宜选用预制化成品。

4.5.2 接户井宜设置细格栅,格栅应采用耐腐蚀材料且栅距不大于5mm。

4.5.3 接户井的设置可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检查井的相关要求执行,规格按实际功能要求选择。

4.5.4 接户井应便于清掏,选用双层井盖,并有“接户井”字样。

4.6 公共管道系统

4.6.1 公共管道

1 公共管道应根据地形标高、排水流向,按照接管短、埋深合理的原则布置。

2 公共管道应采用安全可靠、水力条件好、耐腐蚀且基础简单、接口方便,施工快捷的管材。位于车行道下塑料管材的环刚度不应小于8.0 kN/m2,位于非车行道、绿化带、庭院内塑料管材的环刚度不应小于4.0 kN/m2。

3 公共管道位于车行道下管顶覆土深度不应小于0.7 m,位于非车行道下管顶覆土深度不应小于0.4 m。

4 公共管道管径不应小于DN200。

5 对不能重力自流排出的,应设提升设备。

6 在过河、架空路段可设置倒虹管或架空管,倒虹管宜采用球墨铸铁管、钢管或PE管;架空管宜采用球墨铸铁管或钢管,并采取防护措施。

7 管道基础应根据管材、接口形式和地质条件等确定,对地基松软、不均匀沉降或易冲刷地段,管道基础应采取相应加固措施。

8 公共管道的其他设计要求可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执行。

4.6.2 检查井

1 管道交汇、转弯、跌落、管径改变及直线管段相隔一定距离处应设置检查井,间距一般为20~40m,最大间距不超过40m。

2 检查井设计应按《建筑小区排水用塑料检查井》(CJ/T 233)、《建筑小区塑料排水检查井》(GJBT-1043)、《市政排水用塑料检查井》(CJ/T 326)、《污水用球墨铸铁管、管件和附件》(GBT 26081)和《混凝土检查井国标图集》(12S522)等标准要求执行。

3 对非车行道上且直径小于700mm的检查井,宜选用塑料成品井;其他检查井,宜选用砖砌检查井、预制混凝土检查井或球墨铸铁检查井。

4 检查井宜选用双层密闭井盖,车行道上检查井井盖应采用承重型井盖。

5 检查井一般应为流槽井,倒虹管或泵站前应设置沉砂井,对出户端无法设置化粪池的,则必须为流槽井。

6 检查井井深大于1.2m,应安装防坠装置。

4.6.3 提升设施

1 污水无法重力自流时,应设置户用提升装置或提升泵站(井)。提升泵站(井)宜选用一体化预制泵站。

2 泵站的设计应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一体化预制泵站工程技术标准》(CJJ/T 285)和《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等相关标准执行。

3 设计提升水质应满足:pH为6~10,温度≤40℃;对不满不足条件的情况应增加提升泵站(井)的防护措施。

4 提升泵站(井)有效容积不宜小于最大单台水泵5min的出水量,且水泵在1h内启动次数不宜超过6次。

5 提升泵站(井)应设置就地液位显示装置,提升泵应具备自动和手动启停功能,并应配置备用污水泵。

6 提升泵站(井)处理能力100 t/d及以上的应具备数据采集和传输功能,实现远程监测和控制。

7 提升泵站(井)应设置方便安装检修的检查口和方便清理的清扫口,并按规定安装安全格栅或防坠网。

8 埋地安装的预制泵站顶部检修口或泵站管理间的室内地坪应比室外地坪高0.2~0.3m,且高于设计洪水位0.5m以上。

9 泵站的选址应满足规划、消防、防洪和环保部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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