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城乡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菏泽市城管局起草了《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箱反馈修改意见。电子邮箱:hzsfzbfgk@hz.shandong.cn,并在标题注明“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菏泽市司法局,地址: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邮编:274020,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字样。
(三)意见反馈时间截止到2020年3月29日。
附件1:《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2:《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菏泽市司法局
2020年2月27日
附件1:
一、制定本《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餐厨废弃物管理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特别是一些地方出现用餐厨废弃物提炼地沟油,经非法渠道回流到餐桌的现象,给食品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为有效解决餐厨废弃物安全管理和处置问题,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对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和地沟油整治工作做出了部署。随着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文件的实施,餐厨废弃物管理力度逐步加大,我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餐厨废弃物监管部门职责不清;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体系不健全;打击餐厨废弃物非法收集运输、处置缺乏法律依据;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责任不明等等,致使大量餐厨废弃物或被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处理,或被随意倾倒入下水管网,或被私人收集运往城郊农村用来直接喂养畜禽,或被非法回收后分离油脂提炼加工地沟油,危及食品安全,污染生态环境,影响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深入持续发展,亟需出台本《条例》对这项工作进行推进和规范。
二、起草本《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及借鉴经验
起草本办法主要依据、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30条,不分章节,主要从立法目的、餐厨废弃物的定义,餐厨废弃物管理的适用范围,餐厨废弃物管理中的政府及部门职责,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企业、处置企业职责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制定过程中,在内容设置上,一是坚持餐厨废弃物管理减量化原则,注重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个人及倡导净菜上市等方面进行规范,强化对餐厨废弃物的源头控制;二是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体系建设,加强对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规范,真正实现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置。这样的内容设置使得餐厨废弃物从产生到收集运输再到处置,各个环节环环相扣,更具操作性。
附件2:
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城乡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菏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菏泽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油水混合物以及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第三条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旅游、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文明消费,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鼓励通过节约用餐、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产生餐厨废弃物。
鼓励支持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等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八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相关标准,规范餐饮企业餐厨废弃物管理。
应当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和诚信管理条件。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的布局、建设用地、规模等。
依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预留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时限,组织建设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置设施。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
第十条 全面实行餐厨废弃物分类投放、专业收集运输、统一处置制度。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中确定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并与其签订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范围和服务标准等内容。
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鼓励和推进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经营。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计量、监测和驻厂监督员制度,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依法签订收集运输协议,约定餐厨废弃物的数量、收集时间、收集地点等内容。
具备条件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可以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安装分散式餐厨废弃物处理设备,对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分离出的废弃食用油脂应当交由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
第十三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无偿提供标识统一、数量充足的专用收集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