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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1  浏览次数:511
核心提示:日前,湖南常德印发《常德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文如下:常德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

日前,湖南常德印发《常德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常德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中央和省关于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和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为开放强市产业立市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当前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调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实现新老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平稳过渡。

(二)严格履职尽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生态环境负总责。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环境执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三)确保高效顺畅。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处理好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属地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关系,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决策落实到位,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

(四)加强统筹协调。与党政机构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衔接,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各项任务相协调,与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完善相联动,提升改革综合效能。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1.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2.强化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职责。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强化综合统筹协调。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强化现场生态环境执法,在市生态环境局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生态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

3.明确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将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个人的重要内容。

(二)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1.调整市级生态环境机构管理体制。市生态环境局实行以省生态环境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市级承担。根据中央、省委改革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党组负责提名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副局长,会同市委组织部进行考察,征求市委意见后,提交市委和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中局长提交市人大任免;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征求市委意见后,由省生态环境厅党组审批任免

2.调整区县(市)生态环境机构管理体制。市生态环境局区县(市)分局名称统一为“常德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直接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市级承担,领导班子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任免,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征求当地党委意见后任免,其中局长任免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有关事宜另行确定。

3.调整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市环境监测站调整为省生态环境厅直接管理,名称为“湖南省常德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省级承担;领导班子成员由省生态环境厅任免;主要负责人任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事先应征求市生态环境局意见;主要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按要求指导和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做好有关执法监测、应急监测和指导区县(市)生态环境监测等工作。

区县(市)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和应急监测等相关工作,名称为“常德市xx生态环境监测站”,均为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随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一并上收到市级,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市级承担,具体工作接受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领导。

4.调整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管理体制。按照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要求,市级整合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和队伍,组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由市生态环境局管理,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实行统一执法。

将相关区县(市)环境监察大队成建制上收,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相关机构编制事项另行确定。

(三)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机构和队伍建设

1.加强生态环境机构规范化建设。解决体制改革涉及的生态环境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问题,保障生态环境部门履职需要。目前仍为事业机构、使用事业编制的,要结合党政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转为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

管理体制调整后,建立生态环境部门与所在地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干部队伍横向交流机制,以及生态环境系统内部纵向交流机制,注重生态环境部门优秀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实现干部使用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落实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1名班子成员分管生态环境工作,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接受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的业务指导,把生态环境执法列入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内容。积极探索村(社区)生态环境保护协管员制度。

2.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按照国家相关部署要求,全面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能力标准化建设。加强区县(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妥善解决监测机构改革中监测资质问题。强化生态环境部门对社会监测机构和运营维护机构的管理。加强市级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统一证件、统一保障执法用车和装备。

3.加强党组织建设。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市生态环境局由市委批准设立党组,接受市委和省生态环境厅党组领导。在中央明确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党组设置的具体意见前,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由区县(市)委批准设立党组,接受区县(市)委和市生态环境局党组领导。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党建工作接受本级党组和所在地方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等事项另行确定。

(四)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

1.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相关部门,研究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强化综合协调,形成生态环境治理和监管合力。日常工作由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承担。

2.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管理。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有序整合监管力量,推行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积极推动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问题。

3.建立生态环境部门与相关部门协作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协助做好区县(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科学决策。湖南省常德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要主动加强与市生态环境局的协调联动,为市县两级生态环境管理、执法、监测提供支持。健全生态环境部门与有关部门单位联动执法、应急响应机制,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建立、运行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络与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

(五)确保新老体制平稳过渡

1.稳妥做好人员划转工作。区县(市)委和政府要依法妥善解决人员划转问题,确保生态环境队伍稳定。严格按照编制实名制管理要求核定编制内实有人员(不含劳务派遣和编外聘请人员),区县(市)委和政府要按照人编对应原则统筹消化现有超编人员

2.妥善处理资产债务。按照“物随事转”“物随人转”“相关单位共同协商”的原则,做好资产清查、划转和交接。区县(市)生态环境机构上划前已形成的债务及区县(市)政府承诺的监管能力建设等项目配套资金,继续由当地政府自行解决。区县(市)政府承诺需要通过后续年度财政资金或其他资金安排解决的债务问题,待其处理稳妥后再行划转。

3.调整经费保障渠道。改革期间(2019年12月底前),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正常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和相应的工作经费由原渠道解决。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作为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后,要按照经费保障标准不低于现有水平的原则,核定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支出基数,随机构调整全额划转到市级财政。在机构、编制、人员正式完成上划前,区县(市)生态环境机构奖励性补贴仍由当地政府发放。

完成改革后(2020年1月起),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正常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和相应的工作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地方奖励性补贴(含离退休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人员的地方政策性补贴仍由当地政府发放;退休人员在保障政策明确之前,其待遇继续通过当地社保机构发放;离休人员经费按区县(市)财政实际负担金额据实上划。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基本支出和项目经费参照预决算数和当地保障标准测算划转基数(剔除一次性专项),全额上划市级财政,未在预决算报表上体现的常年性支出一并划转。应由区县(市)委和政府负责的本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工作,其项目经费由区县(市)财政承担。同步将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2020年相关经费作为市生态环境局二级预算单位列入市级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经费收支由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自行管理。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暂按上划基数进行保障,下一步保障标准另行研究。

完成改革前(2019年12月底前),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欠缴的各类社会保险、公积金等费用,由原属地单位和个人一次性按规定补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县(市)委和政府对本地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由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牵头组织实施,执行改革政策措施,审定相关配套工作方案,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成立工作专班。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编办、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负责,牵头成立综合协调、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党建、资产和经费保障等4个工作小组,制定和组织实施改革配套方案(责任清单见附件)。

(三)严明工作纪律。改革期间,严肃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机构编制纪律和财经纪律等各项纪律,严守不得出现越级上访、不得出现负面舆情、不得影响改革稳定的三条底线。

本实施方案印发后15天内,市直相关部门要完成相关配套方案的制定,按程序报批实施;各区县(市)要完成工作方案的制定,经区县(市)委和政府同意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编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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