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夏中宁县人民政府对《中宁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为集思广益,科学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现对《中宁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0年3月7日前向中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
联 系 人:黄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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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宁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8日
中宁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全面推行垃圾收费制度,建立农村垃圾收集与集中处理的良性运行机制,参照《关于印发中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宁政发〔2007〕88号)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农村人口在日常生活、生产中产生或为农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农村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集中无害化处理而发生的有关建设和运行费用。
第三条农村生活垃圾征收按照属地管理,谁污染谁付费、谁受益谁负担和有偿服务的原则。为区域内的单位、企业、工厂及农村居民提供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服务。
第四条凡在本县行政管辖范围内(不含县城区)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农村常住人口(包括暂住人口),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参考《中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标准收取。
第五条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如下:
(一)单位征收标准:
1.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私有企业)按在职职工人数(含固定工、临时工)每人每月3元征收;
2.卫生院按实际床位征收,2元/床/月;
3.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私有企业)有办餐厅的,再按就餐职工人数(含固定工、临时工)每人每月1元加收。
(二)营业性场所征收标准:
1.营业店铺按实际占地平方数征收,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15元/月,100—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20元/月,300平方米以上,25元/月。
2.酒楼、饭店等餐饮业按实际占地平方数征收,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16元/月,100—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25元/月,300平方米以上,30元/月。
3.机动车维修点(装潢店)、洗车场点按实际占地平方数征收,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15元/月;100-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30元/月;300平方米以上,50元/月。
4.农贸市场(含临时市场、早夜市)、集镇摊点每摊5元/月。
5.台球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以及美容美发业按实际占地平方数征收,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14元/月;100-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20元/月。
6.日用百货、建材五金、家用电器及维修店、药店、照相馆等按实际占地平方数征收,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15元/月;100-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20元/月。
7.大型超市、商场300-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30元/月;500平方米以上的,35元/月。
8.宾馆、旅社、招待所等旅店业按实际床位,2元/床/月。
9.废品收购点30元/月。
10.车站、对外营业性停车场15元/月。
11.农村畜禽养殖场按照以下标准执行:300头(含300头)以下的养猪场、100头(含100头)以下的奶牛场、200头(含200头)以下的肉牛场、5000羽(含5000羽)以下的养鸡场,20元/月;300-1000头(含1000头)的养猪场、100-500头(含500头)的奶牛场、200-800头(含800头)以下的肉牛场、5000-15000羽(含15000羽)的养鸡场,30元/月;1000头以上的养猪场、500头以上的奶牛场、1000头以上的肉牛场、15000羽以上的养鸡场,50元/月。大、中体型的家畜养殖场参照养猪、养牛养殖场标准执行,家禽养殖场参照养鸡场标准执行。
(三)农村居民征收标准:
农村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照常住人口每户2元/月的标准征收,暂住人口按每人2元/月征收。
第六条各行政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财政局委托各行政村、居委会、企业进行征收,统一收缴到县财政设置的专户。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乡镇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第七条对向民政等部门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低保对象和享受国家长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属、五保户、残疾人特困户、建档立卡户等弱势群体,凭民政等部门核发的低保及其他证件进行减免。
第八条县财政、审计部门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严禁挪用、截留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各委托单位和企业的收费人员应严格按照标准征收垃圾处理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违者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征收单位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注:本表参考《中宁县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