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发布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及管理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环环评函〔2020〕7号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神木市、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环保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结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20﹞5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省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及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项目建设
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积极主动为应对疫情有关建设项目提供环评服务,研究采取开辟审批“绿色通道”等临时便利措施,最大可能简化环评程序,压缩审批时间,保障其加快建成实施,及早满足当前疫情防控需要。
对目前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三类建设项目),在确保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置的前提下,可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审批,建设单位承诺后即可先行开工建设。对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临时性的三类建设项目(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和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 收治医院)应急增加用于肺炎诊断的CT、车载CT、移动DR 等X射线影像设备,可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实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按规定补办环评相关手续。
二、积极推行环评“不见面”审批
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立足全省疫情防控实际,积极推行环评“不见面”审批,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要根据当地建设项目及项目环评特点,在保证环评质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疫情防控形势下环评审批新方式。如环评咨询方面可采取电话、网络、微信等形式进行交流答复;环评受理方面可暂停政务大厅窗口受理服务,仅保留网络受理;技术评估方面可采取专家函审等形式,确需会议评审的应采取网络视频评审,涉及现场核查时采取视频或照片核查等形式;环评批复文件采取网络或邮寄送达。力争环评审批全过程实现“不接触”办理,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有效防止疫情传播。
三、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坚守底线思维,把好审批质量关口,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项目,依法不予审批。切实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严格督查相关承诺事项落实,实现疫情防控和污染防治统筹兼顾、协调推进。
要主动与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对接,深入一线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没和运营过程中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切实解决好项目选址以及废水、废气和医疗废物的收集处理等环境问题,指导依法依规避让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环境风险可控,确保全省生态环境和辐射安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疫情解除后自行废止。通知执行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联系人:吴浩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