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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50条”服务指南》第二批服务事项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1  浏览次数:926
核心提示:2月29日,江苏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经济运行保障组发布第二批服务指南事项,由省财政厅、江苏省税务局牵头负责,涉及 13 条政

2月29日,江苏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经济运行保障组发布第二批服务指南事项,由省财政厅、江苏省税务局牵头负责,涉及 13 条政策,34 项具体服务事项,涵盖税费减免、财政贴息、财政补助、融资增信、房租减免等方面。

《“苏政50条”服务指南》

(第二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 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经济运行保障组将分批次发布《“苏政50条”服务指南》。

本次发布的第二批服务指南事项,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牵头负责,围绕“苏政50条”中的13条举措,深化细化为34项具体服务事项和相关办理指南,涵盖税费减免、财政贴息、财政补助等方面。

一、《苏政“50条”》第4条: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准予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服务事项17: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准予延期申报。

适用范围: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纳税人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申请,也可通过邮寄方式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经办单位:县区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理由附页(纳税人对申请情况需补充说明的);经办人身份证件(网上办理的,上传原件正反面照片;邮寄办理的,提供复印件);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的)。

服务事项18: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适用范围: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纳税人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申请,也可通过邮寄方式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经办单位: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理由附页(纳税人对申请情况需补充说明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上月初至申请当日,疫情期间网上办理时可提供银行账户网银电子截屏、照片或电子账单);经办人身份证件(网上办理的,上传原件照片正反面;邮寄办理的,提供复印件);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的)。

服务事项19:对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范围: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网上填报资料,事后核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财产和行为税处

经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另行公告(请关注近期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官方网站)

二、《苏政“50条”》第5条:认真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服务事项20: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适用范围:高新技术企业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享受优惠企业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申报享受或在办税大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网上申报无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服务事项21: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适用范围: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享受优惠企业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申报享受或在办税大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网上申报无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服务事项22:一个纳税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适用范围:适用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优惠政策企业。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享受优惠企业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申报享受或在办税大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网上申报无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服务事项23: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

适用范围: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纳税人。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享受优惠企业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申报享受或在办税大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服务事项24: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适用范围: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申报办理或在办税大厅办理申报办理。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三、《苏政“50条”》第6条: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确保落实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并按规定临时性减免地方性收费。

服务事项25:免征市场监管部门收取的省内医院和疫情防护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收费。

适用范围:省内医院和疫情防护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可通过门户网站、检验人员现场或随时携带有效证件至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受理窗口办理。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综合处

具体经办单位: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需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及收费减免申请表(加盖公章)

服务事项26: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收费。

适用范围:餐饮住宿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可通过门户网站、检验人员现场或随时携带有效证件至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受理窗口办理。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综合处

经办单位: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需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及收费减免申请表(加盖公章)

服务事项27:免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防控产品收取的医疗器械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药品收取的药品注册费。

适用范围: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防控产品收取的医疗器械企业;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企业。

适用时间:2020年1月1日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结束,具体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携带受理通知书、缴费凭证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费免征或返还事宜。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综合处

经办部门:行政审批处、规划财务与信息化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受理通知书

服务事项28: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确保落实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适用范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或到主管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经办单位:主管税务机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

服务事项29:对实行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的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允许其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适用范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自主申报或在办税大厅办理申报。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非税收入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四、《苏政“50条”》第7条:落实好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国家储备商品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优惠政策以及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服务事项30:对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适用范围: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纳税人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服务事项31:对接受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油、肉等储备商品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范围:接受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油、肉等储备商品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由纳税人自主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财产和行为税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留存备查的材料:与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单据或凭证;承担储备任务的自用房产、土地的证明材料;承担储备商品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

服务事项32: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范围: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由纳税人自主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财产和行为税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留存备查的材料:物流企业注册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已实现该部分信息互联互通的可不提供)、仓储设施用地证明材料。

五、《苏政“50条”》第8条:对旅游、住宿、餐饮、娱乐、民航、水路运输、公路运输、出租车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行业,所在设区市可依法减免相关税费、研究制定财政贴息等扶持政策,帮助企业缓解经营困难。

服务事项33:对省级旅游产业发展基金2019年已投放贷款项目,免除2020年1-6月份利息。

适用范围:省级旅游产业发展基金2019年已投放贷款项目。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由基金管理人主动通知在贷项目单位免付利息。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责任处室:金融处

具体经办单位:基金管理人(江苏省再保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咨询电话:025-52371550、84917717)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34:对还贷有压力的旅游企业可延长不超过一年的还款期。

适用范围:省级旅游产业发展基金2019年已投放贷款项目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相关项目所在企业直接与基金管理人办理。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责任处室:金融处

具体经办单位:基金管理人(江苏省再保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向基金管理人提前一月提出申请报告(咨询电话:025-52371550、84917717)

服务事项35:对中小微旅游企业开辟贷款“绿色通道”,给予低息贷款支持,同时享受免除2020年1-6月份利息支持。

适用范围:原则上省级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已入库项目。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相关项目所在企业直接与基金管理人办理。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责任处室:金融处

具体经办单位:基金管理人(江苏省再保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报告 、提供旅游项目情况、财务资料(咨询电话:025-52371550、84917717)

服务事项36:旅游、住宿、餐饮、娱乐、民航、水路运输、公路运输、出租车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行业可自2020年1月1日起依法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适用范围:疫情期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办税缴费平台办理,也可以到所在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纳税申报。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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