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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1  浏览次数:583
核心提示: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实施《四川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的通知,全文如下:各市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实施《四川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印发你们。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准确把握疫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进一步落实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策略,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确保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努力实现全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2日

四川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 差异化防控工作指南

(第二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提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科学性、精准性,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发展趋势变化,进一步实施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策略,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一、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

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策略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相关技术规范。

二、相关定义

(一)社区

本指南中的“社区”,是指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所辖的城乡社区(即城市社区和村)。

(二)疫点和疫区

疫点。如果社区出现病例或暴发疫情,将病例可能污染的范围确定为疫点。原则上,病人发病前3天至隔离治疗前所到过的场所,病人停留时间超过1小时、空间较小且通风不良的场所,应列为疫点进行管理。疫点一般以一个或若干个住户、一个或若干个办公室、列车或汽车车厢、同一航班、同一病区、同一栋楼等为单位。

疫区。如果社区出现了传播疫情,可依法将该社区划定为疫区。如果县(市、区)出现了局部流行疫情,可依法将该地区部分或全部区域划定为疫区。

(三)疫情较重地区

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暂定以下地区为疫情较重地区:(1)省内高风险地区;(2)湖北省;(3)除湖北外其他省份的高风险地区;(4)境外疫情较重的国家(地区)。

(四)人员健康风险判定

根据居民近期旅行史或居住史、目前健康状况、病例密切接触史等判断其传播疾病风险,将居民划分为三类: 高风险人员。(1)来自省内疫情高风险地区、省外湖北全省、除湖北外其他省份疫情高风险地区的人员。(2)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正在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3)正在实施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4)境外疫情较重的国家(地区)的入境人员。(5)其他需要纳入高风险人员管理的人员。

中风险人员。(1)来自省内外疫情中风险地区的人员。(2)有发热、干咳、气促、呼吸道症状的人员。(3)实施居家观察未满14天的治愈出院确诊病人。(4)解除医学隔离未满14天的无症状感染者。(5)其他需要纳入中风险人员管理的人员。

低风险人员。(1)来自省内外疫情低风险地区的人员。(2)来自省内外中风险地区,但持有有效期内、省际互认的健康证明的人员。(3)高风险、中风险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三、分区分级标准

根据对新冠肺炎疾病认识的深化、疫情波及范围和严重程度,以及对社会生产生活的影响等,全省以县域为单元,划分为无现症病例区、散发病例区、社区暴发区、局部流行区四类地区。其中,无现症病例区为低风险地区,散发病例区为中风险地区,社区暴发区和局部流行区为高风险地区。属散发病例区、社区暴发区的县(市、区)以乡镇(街道)为单元,进一步落实内部分区分级防控策略。

具体分区分级由各市(州)、县(市、区)确定和动态更新,并相应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防控策略措施。毗邻高风险地区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疫情实际和周边疫情形势,自行确定是否提升风险等级。

(一)低风险地区

即无现症病例区,指本行政区域内无新冠肺炎病例,或最后1例新冠肺炎病例治愈出院且14天后无新发病例,或最后1例住院(新发)病例转院至其他行政区域后14天无新发病例。

(二)中风险地区

即散发病例区,指本行政区域内新冠肺炎仅有个别或散发确诊病例,且1周内发病率在3/10万之内。

(三)高风险地区

即社区暴发区和局部流行区。社区暴发区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明显增多,发生聚集性疫情、暴发疫情或出现持续传播,且1周内发病率在3/10万—5/10万之间。

局部流行区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新冠肺炎疫情在短期内迅速传播蔓延,1周内发病率>15/10万。

四、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的原则,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治、精准施策,不搞“一刀切”,不搞层层加码,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和针对性,坚决遏制疫情扩散蔓延,全面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一)低风险地区

实施“严防输入、严阵以待”防控策略。做好医疗预案和应急准备,开展重要交通枢纽卫生检疫;加强预检分诊和监测发现,规范发热门诊,做好早发现早报告;强化社区网格化管理,加强对高风险人员、中风险人员的跟踪管理、健康监测和服务。保证交通运输、城乡公共交通正常运转,确保人员正常出行和生产生活物资正常流通。落实企业疫情防控责任,全力推动全面复工复产,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二)中风险地区

实施“严防输入、阻断传播、精准救治”防控策略。在采取前述防控措施基础上,认真落实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四早”措施,强化联防联控、病例集中隔离治疗、流行病学调查,落实密切接触者跟踪管理、疫点管控、人群聚集限制等严防聚集性疫情发生措施,严防新增输入病例和下代病例。保证交通运输、城乡公共交通正常运转,确保人员正常出行和生产生活物资正常流通。落实企业疫情防控责任,有序复工复产和组织员工返岗,严禁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企业开工,尽快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无现症病例的乡镇(街道)可参照低风险地区执行疫情防控策略措施。

(三)高风险地区

社区暴发区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加强救治”防控策略。

在采取前述防控措施基础上,严格落实医疗救治“四集中”(集中病例、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要求,加强病例监测报告与传染源管理,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及时收治,遏制下代病例剧增;依法实施疫点疫区封锁和交通管控,依法采取停课措施,暂停人群聚集活动,严防社区传播蔓延。保证生活必需品供应,保持物价总体稳定。保证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正常运转,根据疫情态势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局部流行区实施最严格防控策略,坚决切断病例输入输出。在采取前述防控措施基础上,统筹力量资源,全面加强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治措施,做到“应检尽检”“应收尽收”“应治尽治”;依法严格实施疫点疫区封锁和交通管控,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停课措施,暂停一切人群聚集活动,防止疫情扩散至市外、省外、境外等。确保群众基本民生和涉及全局的重大经济活动运行,根据疫情态势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第二章 低风险地区

(无现症病例区)

一、疫情防控

(一)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

1.应急准备。完善疫情防控、医疗救治方案预案,确保卫生应急工作机制顺畅高效。做好应急处置物资准备,包括治疗药械、实验室检测设备与试剂、消杀药械、体温检测仪、各类医用防护用品等。

2.场所设置。指定病例隔离救治的定点医院,建立病例转运机制。每个县(市、区)设置足够的密切接触者集中医学观察场所。

3.排查报告。加强病例监测发现、预检分诊,规范发热门诊,开展不明原因肺炎和发热等病例排查与报告。

4.医务培训。做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防控、诊疗、院感控制等业务培训。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关怀慰问,解决后顾之忧。

5.医疗秩序。全面恢复定点药店、门诊、医疗机构的正常营业,维护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保障城乡居民的正常医疗需求。

(二)信息告知

6.就诊信息。各地要及时发布健康提示和就诊指南,引导出现呼吸道症状无发热者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就诊,发热患者到就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要求其出门应佩戴口罩并及时向所在单位和社区报备。

7.防疫信息。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公开机制,及时更新疫情动态;密切关注周边疫情动态,加强分析研判和风险评估,提示民众出行和旅行风险;各地要及时公布本地疫情分区分级情况,定期依法发布防疫信息。

(三)交通管制和检疫

8.交通管制。暂停来自或途经疫情较重地区的客运班车和旅游包车。

9.交通检疫。开展机场、火车站、三级以上道路客运站、水运港口等重要交通枢纽和口岸的卫生检疫,设立交通检疫留验站,配备医疗物资和专业人员,对高风险人员和疫情较重地区流入人员和发热、上呼吸道感染症状等人员全面排查。所有往来人员均进行体温检测,实行一人一登记,掌握出行轨迹,严防疫情输入。

(四)人员分类管理

10.高风险人员。

(1)来自疫情特别严重的湖北省的人员应当自到达目的地开始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2)来自其他高风险地区的人员应当自到达目的地开始实行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3)来自境外疫情较重的国家(地区)的入境人员应当自到达目的地开始实行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4)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应当在具备有效隔离条件和防护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至符合出院标准。

(5)无症状感染者应当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原则上连续两次标本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1天)后可解除隔离。(6)密切接触者应当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为与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末次接触后14天。(7)相关机构和社区负责对高风险人员进行严格管控。(8)严禁歧视高风险人员,加强关怀和心理疏导,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11.中风险人员。

(1)来自疫情中风险地区的人员应自觉接受社区管理,严格落实健康监测要求。(2)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人、解除集中隔离的无症状感染者应当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3)有发热、干咳、气促、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应及时主动报告,自觉接受卫生健康部门的核查排查。

12.低风险人员。

体温检测正常可出行和复工。

13.持有健康申报证明的人员。

持有《四川外出务工人员健康申报证明》的人员,抵达用工单位所在地时,除体温异常外,不需要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各地和各用工单位不得另行设置限制门槛。与我省签订健康申报证明互认协议的省份,按协议规定执行。

14.其他人员。

(1)全面排查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和 健康监测,对来自疫情较重地区或来路不明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2)强化高校疫情防控责任,加强返川但在外租房大学生的全面排查管理。

(五)人群聚集限制

15.尽量限制群体性聚餐。尽量限制群体性聚餐(含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严格控制就餐人数。提倡“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并提前到社区备案。

16.尽量限制群体性聚集。避免扎堆聚会、聚餐娱乐、走亲串友等人群聚集活动。尽量限制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大型体育赛事,庙会等民俗活动,展览展销展会和人才招聘会等大型活动。加强城乡集市的人流控制。

(六)重点场所防控

17.社区。严格落实防控责任,充分发挥社区动员能力,实行网格化管理,做好健康教育、信息告知、人员排查管理、环境卫生治理、物资准备等工作,确保各项防控措施切实落实、不留死角。重点对高风险人员和疫情较重地区的人员,进行全面排查和登记申报,按有关规定实行隔离医学观察。

18.用工单位。严格落实复工复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返岗员工登记报备并建立员工健康台账,实行人员分类管理,督促员工在出行前到居住地申报健康证明。实行“进出检”制度,做好员工日常体温检测和健康监测。做好日常清洁和通风消毒。鼓励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方式,实施分区作业、分散错峰就餐,控制会议规模和频次,减少人员聚集。应设立隔离观察区域,员工出现可疑症状时应及时隔离并安排就近就医,配合疾控部门做好病例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相关区域封闭消毒等工作。

19.院校。开学前做好预案和监测设备准备、隔离空间预备、环境卫生改善等工作。开学后开展“晨午晚检”,对因病缺勤学生进行追踪随访和登记报告,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校园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校外人员进入,不组织大型集体活动,实行错峰就餐。对外地返校师生进行全面排查,对来自疫情较重地区的师生员工,一律严格实行14天隔离医学观察;对有发热、干咳、气促、呼吸道症状的师生员工,及时由卫生健康部门进行核查排查。

20.公共服务类场所。对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生活必需类场所及酒店、宾馆等生活服务类场所,严格落实环境清洁、消毒、通风、“进出检”、限流等措施。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单位要对来自疫情较重地区的旅客进行排查并及时报告当地疾控机构,按照疾控机构的指导采取相应措施。

21.特殊场所。在疫情结束前,对监管场所、救助站、养老机构、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老年公寓等特殊场所,实施封闭式管理,严防输入性疫情和内部疾病传播;宗教场所一律封闭管理,不开展聚集性宗教活动,禁止宗教场所人员流入流出。

具体防控措施参照执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中的防控技术方案有关规定。

(七)公共卫生

22.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突出环境卫生整治、病媒生物防制

和科普宣传等重点工作,大力开展企事业单位工作环境整洁、社区环境清理、市场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和其他重点场所环境清洁行动,大力开展家庭环境大扫除活动。

23.倡导文明卫生习惯。针对性地开展健康知识科普宣传活动,引导全民养成勤洗手、多通风、使用公筷公勺、不随地吐痰等文明卫生习惯,尽量避免群体性聚集活动,全面提升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24.加强动物源管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活畜禽市场的排查消毒,有序规范城市中心城区活畜禽交易及宰杀经营行为。

25.处置特殊有害垃圾。设置废弃口罩等特殊有害垃圾专业收集容器,对废弃口罩和集中隔离点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收运处置要求进行处置。

(八)应急物资保障 26.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着力扩大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红外测温仪等防疫应急物资生产企业产能。严格落实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制度,重点保障高风险地区和医院等一线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对运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医患人员及返岗农民工的车辆,不停车、不检查、优先便捷通行。

二、经济社会发展

(一)全面复工复产

27.企业。在积极落实防控措施、保障员工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企业自行全面复工复产,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28.重点项目。推动重点项目全面开工复工,全力保障和加快工程建设进度。

29.经营场所和服务单位。全面恢复酒店、购物中心、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便利店、药店、理发店等经营场所正常营业。全面恢复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正常营业,但限制集体性聚餐、承办宴席(含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视疫情情况适时开放影院、网吧、歌舞厅、KTV、酒吧、茶楼、棋牌室、农家乐、游泳馆、健身房等休闲娱乐场所,但要缩短开放时间、限定人流量,严格落实场所清洁卫生、通风消毒、人员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

30.员工返岗。各地要主动与务工地、用工单位对接,大力实施“春风行动”,抓好健康证明申报的宣传和组织工作,通过开行专班、包车等“点对点、一站式”直达服务,推动务工人员尽快安全返程返岗。企事业单位要优先安排低风险地区和持有健康证明的员工返岗,严禁将核酸检查作为员工返岗的前置条件。(此条适用于其他三类地区)

31.要素保障。各地要大力协调防护物资、土地、资金、用工和水电油气运等要素保障。(此条适用于其他三类地区)

(二)全面恢复社会秩序

32.复学复训。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及校外培训机构等复学复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33.公共场所开放。有序开放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但要缩短开放时间、限定人流量,严格落实场所卫生清洁、通风消毒、人员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

34.景区开放。全面开放达到防控要求的景区、旅游度假区,但要缩短每日开放时间、限定人流量,严格落实场所卫生清洁、通风消毒、人员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

(三)畅通交通运输出行

35.全面恢复道路交通运输秩序。撤销高速公路出入口、收费站、服务区、省界和国省干线公路上设置的检疫站点,全面恢复封闭的高速公路出入口和阻断的国省干线公路,取消不合理的车辆和人员劝返措施,严禁硬隔离或挖断县乡村公路。其他地区不得阻碍来自低风险地区的车辆人员出行。

36.全面恢复道路交通运输服务。全面恢复暂停运营的道路客运和城市公交、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含网约车)等运输服务,有序恢复与中风险地区的“点对点、一站式”道路客运服务。暂停因环保出台的社会车辆限行规定,倡导居民采取私家车出行。

(四)市场供应监管

37.实行市场自由供应,加大粮油、肉类、蛋奶、蔬菜水果等生活必需品货源生产、采购、调运、配送和门店供应,满足居民生活必需品消费需求。

38.确保城乡居民用水、用电、用气正常供应,通信网络正常运营。

第三章 中风险地区

(散发病例区)

一、疫情防控

在前述疫情防控措施基础上,再增加以下措施:

(一)组织动员

39.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组织体系,构建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工作格局。

(二)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

40.切断传播途径。规范开展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和核实诊断,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管理,落实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及时规范开展疫点处置,最大限度控制新增输入病例,不发生或少发生二代以上病例。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实施信息登记、健康监测和14天集中单人单间隔离医学观察,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医疗机构规范设置发热门诊,加强发热病例预检分诊。做好就诊患者引导分流,杜绝患者聚集。

41.全力加强救治。按照“四集中”原则开展病人救治,确诊患者、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全部送定点医院、隔离点,实现应收尽收,尽最大努力救治散发病例。全面加强院内感染控制管理,落实分区管理,合理配置医务人员,严格个人防护措施,降低医务人员暴露风险。按照最新《诊疗方案》要求,强化出院病例的追踪、监测与管理。

42.强化力量配置。充实卫生应急、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和督导指导等队伍力量,提升综合防控能力和实效。做好治疗药械、实验室检测、消杀药械、体温检测仪、各类医用防护用品等的保障工作,实施标本采集、运输、存储、检测、废弃物处理等过程的各项生物安全规程,杜绝生物安全事故发生。后备医院启动后,及时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和当地实际选备新的后备医院。

(三)交通管制和检疫

43.交通管制。暂停省际客运班车和旅游包车。

44.卫生检疫。做好火车、汽车、飞机、轮船、城市公共交通等交通工具和车站、机场、港口、客运站等重点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消毒物品,严格落实通风、消毒和旅客体温检测等措施,车辆未经消毒、驾乘人员未佩戴口罩不得出站发班。做好出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的卫生检疫,对发现的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隔离诊疗,严防病例输入输出。

(四)人群聚集限制

45.暂停群体性聚餐。暂停各种形式的群体性聚餐(含农村

自办群体性宴席)。提倡“红事”停办、“白事”简办,并需提前向所在乡镇(街道)和食品监管部门申报,严格控制就餐人数。

46.限制群体性聚集。限制扎堆聚会、聚餐娱乐、走亲串友等人群聚集活动。暂停举办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大型体育赛事,庙会等民俗活动,展览展销展会和人才招聘会等大型活动。暂停城乡集市。

(五)疫点管理

47.疫点划定。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划定疫点范围,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学处理,对密切接触者按有关规定进行隔离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48.疫点管控。对有疫点的居民小区、院落和企事业单位实施封闭式管理,实行内部人员进出登记,严格体温检测和健康观察;从确诊病例之日起的14天内,禁止外来人员进入。本小区、院落居民尽量减少外出和与他人接触,自我监测体温及身体状况。内部老年活动室、日照中心、文体活动场所一律暂停开放,社区活动一律暂停。

(六)公共卫生

49.佩戴口罩。进入医院、学校、机场、车站、商场、市场、办公区等人员密集或密闭场所,以及乘坐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员,应全程佩戴口罩。

50.提倡分餐。提倡餐饮服务业采用小锅分餐和自助餐;提倡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分散就餐和错峰就餐;鼓励员工自带餐食和餐具,回办公室就餐或回家就餐。

(七)应急物资保障

51.加强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储备和应急运输通道保障,确保防疫应急物资、重点生产生活物资、农业生产物资等运输快速安全顺畅。加强运输和装卸货环节的防疫措施,避免发生输入性传播。

二、经济社会发展

(一)有序复工复产

52.企业。在积极落实防控措施、保障员工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分批推动错峰返程返岗,有序组织企业自行复工复产。严禁采取审批、备案、承诺制、保证金等方式延缓企业开工时间。

53.重点项目。分类推进重点项目复工开工,及时推动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乡运行、居民生活保障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项目复工开工。机场、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领域特别是省重点项目应尽早复工开工。具备条件的项目工地,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对涉及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重点项目,确有必要,可暂缓复工或暂停建设。暂停开工仪式、签约仪式等现场活动。

54.经营场所和服务单位。全面恢复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社区超市、便利店、快餐店、糕点店、果蔬生鲜店、理发店、服装店、干洗店、洗车店、物流快递企业等正常营业。有序恢复家居建材、汽车销售、家电数码等批发零售企业和住宿酒店、商品房销售及房地产中介门店等正常营业。有序开放大型购物中心、批发市场、商超综合体等经营场所营业,但要适当缩短营业时间、限定人流量,严格落实场所清洁卫生、通风消毒、人员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有序开放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堂食服务,禁止集体性聚餐、承办宴席(含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适当降低同时段内餐位密度,提倡电话订餐、网络订餐,鼓励提供线上供餐和无接触配送等服务。暂停影院、网吧、歌舞厅、KTV、酒吧、茶楼、棋牌室、农家乐、游泳馆、健身房等休闲娱乐场所营业。

(二)有序恢复社会秩序

55.复学复训。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及校外培训机构等复学复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复学复训前,开展在线教育、网上学习和居家教育。

56.公共场所开放。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待降为低风险地区后再开放。

57.景区开放。景区、旅游度假区等,待降为低风险地区后再开放。

58.强化治安管控。密切关注舆情,引导社会舆论,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三)交通运输出行

59.逐步恢复道路交通运输秩序。优化调整高速公路出入口、收费站、服务区、省界和国省干线公路上设置的检疫站点。

60.逐步恢复道路交通运输服务。逐步恢复城市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含网约车)运营;逐步恢复中低风险地区间的市际、县际和农村客运班车。重点保障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邮政快递、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和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等重要国计民生运输服务需求。

(四)市场供应监管

61.鼓励实行“点对点”供应,引导网格管理内的综合性超市、连锁经营门店和社区便利店、社区菜店等企业,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组织投放力度,满足居民就近购买、即时购买、集中购买的需要。

62.支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餐饮等传统商家汇聚线上平台,开展线上配送、购物模式,实行网上商场+第三方平台送货上门、“蔬菜基地(市场)+社区”直供配送、无接触不见面社区配送等服务,增加供应能力,助力阻断疫情传播。

63.密切关注防护用品及粮油肉菜蛋奶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开展口罩、84消毒液、大米、非转基因调和油、白菜等10类商品价格监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高风险地区

(社区暴发区)

一、疫情防控

在前述疫情防控措施基础上,再增加以下措施:

(一)组织动员

64.实行全社会总动员,全面强化联防联控、群防群控。

(二)卫生防疫与医疗救治

65.严格落实“四集中”要求。做好定点医院与后备定点医院的分工协作,加强后备医院建设和人员、物资储备,统筹调动辖区内医疗资源,采取分类诊治与管理,尽最大努力救治病人。提高收治率治愈率、降低感染率病亡率。

66.严格控制高危人群。加强发热病例监测排查,及时开展聚集性疫情的调查处置和实验室检测,开展密切接触者追踪与管理,加强疫点和污染场所的消毒处理。对高危人群开展快速筛查或核酸检测,最大限度早发现感染者。

67.严格防止交叉感染。加强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管理,做好门急诊和住院病区院感防控工作,严防院感事件发生。发热病人较多时,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筛选、分类,避免患者无序流动,防止医院交叉感染。

(三)交通管制和检疫

68.交通管制。暂停部分城市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含网约车)运营并限制运行区域;暂停市际、县际、农村客运班车(保留满足群众必要合理出行和应急出行的营运车辆)。

69.交通检疫。严格加强公共交通工具消毒通风,所有运输场站严格落实旅客体温检测,并设立交通检疫留验站,对本行政区域全面实施交通管控,所有进出道路设置联防联控检疫点并开展全面检查。

(四)人群聚集限制

70.严禁群体性聚集聚餐。采取必要管控措施,严禁一切人群聚集聚餐活动。对违规举办或承办集体聚餐、参与聚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71.严格实施封闭管理。对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实行严格的封闭式、网格化管理,定期对人员进行全面排查登记,对人员进出进行管控跟踪,必要时限制人员流入流出。

(五)疫点疫区封锁

72.疫区划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社区传播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现场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区范围的建议,并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对被污染的区域进行卫生学处理,对密切接触者按有关规定进行隔离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73.疫点封锁。在人口密度较高的大中城市,应进一步强化防控措施,对疫点所在的小区、院落等实施封锁,并对该区域居住人员实行健康监测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有条件的单人单间隔离观察,依法封锁期间一律不得外出,严禁其他人员进入。

74.疫区封锁。对宣布为疫区的区域实行严格封锁,禁止居民外出流动、车辆人员通行,对该区域居住人员实行健康监测,对高危人群实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场地环境等,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对经批准出入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消毒。

(六)应急物资保障

75.对不同类型应急物资按照首先满足供需矛盾突出地点、疫情严重地点的原则进行物资分发和调配。

76.开通应急防疫物资和基本生活物资运输“绿色通道”,组织物流快递企业保障运输,对运输车辆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保障优先通行。

二、经济社会发展

(一)暂缓复工复产

77.企业。严格管控企业复工复产,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除特殊行业外,非经批准不得复工复产。78.重点项目。审慎稳妥制定重点项目实施计划,除公共医疗卫生、应急灾备、交通生命线等应对疫情急需和事关重大经济社会活动的重点项目外,其余重点项目原则上暂缓实施。鼓励开展视频会议、电话招商、网络招商、网络签约等投资促进活动。

79.经营场所和服务单位。除特殊行业外,非经批准不得复工复产。经批准营业的酒店、超市、便利店、药店、理发店等要限制人流量,落实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

(二)社会秩序

80.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及校外培训机构等严格采取停课停训措施,加大在线教育、网上学习和居家教育等力度。

81.关闭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和景区、旅游度假区等场所。

(三)交通运输

82.重点保障疫情防控、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及重大经济活动等物流快递运输服务需求。

(四)市场供应

83.实行定向定点供应,组织农产品生产基地、优质菜市、商超直送到指定安全区域,严格消毒和密封包装,统一定向调配。

84.引导网格管理内的商贸流通企业做好居民一次性集中采买、囤货备货等应急准备,加大企业库存,增加配送频次,及时补货补柜,确保不断档、不脱销。

第五章 高风险地区

(局部流行区)

一、疫情防控

在前述疫情防控措施基础上,再增加以下措施:

(一)组织动员

85.统筹集中省内资源力量,全力遏制疫情扩散蔓延。

(二)卫生防疫与医疗救治

86.全面加强医疗救治措施,多措并举,紧急建立一批集中救治医院、方舱医院和储备医院,严格落实分类救治策略,做到“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实行最严格的院感防控措施。

87.动员辖区一切资源力量,实现病例早发现早诊断,快速实现所有密切接触者追踪和管理,对重点人群开展快速筛查和核酸检测,最大限度地发现并管理感染者。加强聚集性和暴发疫情的调查处置。加强疫情分析和趋势研判,为防控决策提供依据。

(三)交通管制和检疫

88.实施最严格的交通管制和卫生检疫,坚决切断病例输入输出。全面停止区域内公交、地铁、轮渡、中短途客运等公共交通运营,关闭火车站、机场、汽车客运站、港口码头等所有运输场站进出通道,所有进出通道无特殊原因不准车辆人员出入。实施严格交通管制,除经许可的保供运输车、卫生防疫车、免费交通车、公务用车外,区域内实行机动车禁行管理。

(四)人群聚集限制

89.采取最严格的人群聚集管制管控措施,全面限制人员间相互接触。实行最严格的社区网格化管理,每日对社区人员进行排查登记和管控跟踪,限制其外出和与他人接触。

(五)疫点疫区封锁

90.疫点封锁。有确诊或疑似病例的居民小区、院落、单位、企业、场所等,依法依规予以封锁,严禁人员流入流出。

91.疫区封锁。对确认为局部流行区的县(市、区)划定为疫区并实施封锁,疫区内全部居住人员实行健康监测,封锁期间一律不得外出;除工作必须和生活补给外,严禁其他人员进入疫区。严格落实圈层闭环的封控措施。

(六)应急物资保障

9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依法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93.实施防疫应急运输通道管制,确保防疫应急物资运输快速安全顺畅。

二、经济社会发展

(一)限制复工复产

94.企业。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企业可复工复产。

95.重点项目。除公共医疗卫生、应急灾备、交通生命线等应对疫情急需和事关基本民生、涉及全局重大经济活动的重点项目外,其余项目暂缓实施。

96.服务场所和经营单位。仅保障批发市场、超市、药店、便利店等重点骨干商贸企业正常营业。

(二)社会秩序

97.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及校外培训机构等严格采取停课停训措施,加大在线教育、网上学习和居家教育等力度。

98.关闭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和景区、旅游度假区等场所。

(三)交通运输

99.重点保障群众基本民生和疫情防控、医用物资等运输服务需求。

(四)市场供应

100.实行统一到外采购,与外界完全隔离,强化与非流行区农产品生产基地对接,协议订单生产,专人专车运输,专人监管,全面消毒、密封包装,由政府指定邮政、快递企业,并调动社区、物业等力量参与配送,专项专户供应。

以上仍未包括的其他防控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四川省相关防控方案的规定实施。

本工作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疫情解除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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