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印发《江西省推进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行动计划》。详情如下:
江西省推进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行动计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中办发〔2017〕57号)和《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发改西部〔2018〕1960号)等文件要求,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各次全会精神,遵循我省“绿色崛起”的发展要求,坚持“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逐步扩大补偿范围,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充分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实现生态保护地区和受益地区的良性互动,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主导
充分发挥政府对生态保护补偿的引导作用,在生态补偿理念、补偿政策、补偿形式、补偿标准、补偿途径等方面为市场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正确区分市场与政府在生态补偿工作中的责任边界,市场行为着重解决有明确生态受益与生态受损的群体,政府行为着重承担生态受益群体不明确时的生态补偿责任。
2.分类分区、多元补偿
针对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分区补偿。针对不同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功能及特征,开展分类补偿。促进补偿形式、补偿主体、补偿手段和利益协调多元化。
3.权责统一、公众参与
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科学界定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和沟通协调平台建设,加快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引导企业、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等各类受益主体履行生态补偿义务,并监督受偿者履行生态保护责任。
4.统筹推进、试点先行
将试点先行与逐步推广、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横向补偿与纵向补偿有机结合,大胆探索,稳步推进全省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不断提升生态保护成效。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稳步推进,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有效提升,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政策环境初步形成。到2022年,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水平明显提升,生态保护补偿市场体系初步建立,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互动关系更加协调,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自然资源开发与保护补偿制度
针对土地、水、矿产、森林、湿地、草地、渔业等自然资源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能丰富、规则完善、监管有效、权益落实的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完善由受益主体向权利主体开展补偿的市场化、多元化开发补偿体系,实现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1.建立健全国有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完善我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相关制度。完善公共服务项目用地政策,制定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对非营利性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落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制建设用地资产处置政策。试点探索农垦国有农用地有偿使用。(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健全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严格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依法规范征收水资源费,落实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累进加收水资源费政策。推动水权水市场改革,制定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和交易规则,依托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探索开展区域水权、取水权、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省水利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协议出让、申请审批等特殊情形外,对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由市场判断勘查开采风险,决定出让收益。建立矿业权市场基准价,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在出让地热水、矿泉水探矿权的区域,开展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试点。出台激励社会资本投入历史遗留矿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建立健全森林和湿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建立健全天然林和公益林补偿机制,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探索多渠道补偿机制,从生态受益行业筹集一定资金,用于提高天然林和公益林补偿标准。逐步建立天然林和公益林分类补偿机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赣抚信修饶五河及东江源头、世界自然遗产地、大型水库周边等重要区位的天然林和公益林进行差别化补偿。在确保发挥国有森林资源、湿地资源生态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对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规划允许进行经营性开发利用的,要确定有偿使用的范围、期限、条件、程序和方式。对国有天然林和公益林、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及省级以上湿地区域的森林资源、湿地资源,仅允许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发展森林和湿地生态旅游、康养体验、科普研学、自然教育等业态。规范国有森林、湿地资源资产有偿使用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使用和管理。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域探索开展非国有森林赎买(置换、租赁等)和禁伐补贴、协议封育试点。(省林业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5.建立健全草地资源开发与保护补偿制度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国有草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确保发挥国有草地资源生态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兼顾草地及其景观资源所蕴含的独特经济价值,增强草地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功能。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允许进行经营性开发利用的,要确定有偿使用的范围、期限、条件、程序和方式。探索国有草地资源通过租赁、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发草地旅游、草地体验、草地科普教育等。(省林业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建立渔业资源保护补偿制度
结合禁捕水域水资源、渔业资源、砂石资源、矿产资源等利用情况,建立全省禁捕退捕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建立以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导,市场化激励机制为辅助的支持水生生物栖息地的保护和恢复的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多元投入模式,推进水生生物保护、鄱阳湖渔民退捕转产补助等,积极引导公益组织投入,建立长效管护机制。(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环境权益交易制度
建立实现环境资源权益的市场化机制,探索发展基于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各类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拓宽绿色企业融资渠道。
1.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
修订完善《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完善出台指标核定、交易和监督等相关配套政策,逐渐将钢铁、水泥、造纸、印染4个试点行业纳入到排污权交易中。(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水利厅、省住建厅、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税务局、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开展江西省碳市场配额政策研究,进行碳排放配额分配,组织企业参与全国碳市场测试运行,持续进行各级有关部门、重点企业、第三方机构的能力建设。开展江西省碳中和试点建设,结合我省部分企业需求开展市场化、多元化、可持续的碳中和项目。探索推进江西省碳普惠体系建设,鼓励各地开展碳普惠实践。(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林业局、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税务局、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用能权交易制度
逐步建立企业能耗数据报送和核查、初始用能权核定与分配、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体系,依托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搭建交易平台。推进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改革,将我省水泥、钢铁、陶瓷行业和具有代表性的萍乡市、新余市、鹰潭市等设区市全域的年综合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纳入用能权交易试点。在试点基础上,完善市场要素,健全监管机制,扩大试点行业和区域范围,条件成熟后与其他试点地区对接,力争打造成为全国交易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司法厅、省工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管局、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税务局、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生态产业激励制度
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发展生态产业,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建立健全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培育高质量现代化生态产业体系,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1.完善生态农业激励制度
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对转变种养业生产方式、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渔业资源保护等予以支持;对稻米、油茶、中药材等九大优势特色主导农业产业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等予以支持;完善有利于防止耕地污染的种养结合、休耕轮作等政策措施,探索建立农业生产活动正外部效应合理补偿机制。(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生态环境厅、省文旅厅、省林业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文化旅游产业激励制度
采取财政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康养旅游、乡村旅游等文化旅游产业的开发与保护;探索建立全省资源损失价值与资源耗竭价值补偿制度。(省文旅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绿色标识绿色消费激励制度
完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和监管等体系,发挥绿色标识促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实现的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绿色采购供给、践行绿色消费理念,形成改善生态保护公共服务的合力。
1.推进绿色标识制度实施
按照国家统一建立的绿色产品认证、标识等体系,组织实施绿色标识制度,加强绿色产品质量监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绿色消费政策
严格执行政府对节能环保产品的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范围,健全标准体系和执行机制,提高政府绿色采购规模。加强对落实节能和环境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监督检查。全面实行保基本、促节约,更好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的资源阶梯价格政策,完善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税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绿色金融制度
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生态保护地区建立绿色信贷服务体系,将绿色贷款等绿色指标列入考核,发挥考核引导和激励作用。建立绿色项目库动态发布机制,引导资金投向生态保护项目。在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的基础上,支持生态保护地区政府和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发起区域性绿色发展基金,支持绿色产业项目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将生态补偿资金、补偿收益权等作为抵押品,探索排污权、水权、碳排放权、用能权融资新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绿色保险产品,探索绿色保险参与生态保护补偿的途径。完善生态保护补偿融资机制,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的经验做法。
1.创新绿色信贷产品和服务
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能效信贷担保方式,以特许经营权质押、林地经营权抵押、公益林和天然林收益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等方式,开展能效融资、碳排放权融资、排污权融资等信贷业务。加强动产融资登记工作,保障质权人的合法权益。大力推广“财园信贷通”“财政惠农信贷通”,积极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牵头,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支持银行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
鼓励和支持我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探索发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和绿色资产支持票据等符合国家绿色产业政策的创新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积极推动绿色中小型企业发行绿色中小企业集合债。支持我省金融机构和企业到境外发行绿色债券。(省金融监管局牵头,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支持创设绿色发展基金
依托省发展升级引导基金,引入社会资本设立我省绿色产业发展相关子基金。充分发挥绿色发展基金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偿、投资保障等作用,强化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绿色中小型企业的投入。通过放宽市场准入、完善公共服务定价、实施特许经营模式、落实财税和土地政策等措施,支持绿色发展基金做大做强。鼓励养老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性资金开展绿色投资。(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绿色保险服务
充分发挥绿色保险在促进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绿色产业发展的作用,鼓励各地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农业险试点。(江西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牵头,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配套措施
健全激励机制、投入机制、监测评价机制,强化科学技术支撑,为推进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
1.健全激励机制
发挥政府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中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对成效明显的先进典型地区给予适当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健全投入机制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态建设、环境污染整治。探索在城乡土地开发中积累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利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开发性贷款,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等,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格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健全利益分享机制
引导生态受益地区加强对生态保护地区的交流、协作和帮扶,通过对口协作、园区共建、项目支持、飞地经济、产业转移、异地开发等方式,拓宽合作领域,丰富补偿方式,建立横向绿色利益分享机制。深化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推进省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健全监测评价机制
加强对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投入与成效的监测,健全调查体系和长效监测机制。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制度。加强重点区域资源、环境、生态监测,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基础数据。(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统计局、省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
1.强化组织领导
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市场化生态保护推进工作机制,加强省直部门之间以及部门与地方的合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有关部门、各地方要加强工作进展跟踪分析,每年向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牵头单位报送情况。
2.压实工作责任
各地要将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纳入年度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主体,推动补偿机制建设逐步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重点任务落实的业务指导,完善支持政策措施,加强对工作任务的督促落实。
3.加强宣传推广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生态保护补偿形势宣讲和政策解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产品有价、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的意识。要发挥新闻媒体的平台优势,传播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补偿,推动形成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