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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考核办法(修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1  浏览次数:537
核心提示:近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考核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考核办法

近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考核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考核办法进行“更新”,以适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等方面要求。

《办法》指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考核对象为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除三沙市外)以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等情况。

《办法》明确该项考核工作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考核统筹安排,不单独进行考核。考核采用市县自评、省级核查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市县自评阶段,各市县需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检查,依照农户、自然村、行政村、市县四个层级治理达标情况分别核实考核。一在村庄居住时间少于60天的农户不参与考核。

考核采用计分法,基本指标总分100分,共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考核等级。考核结果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考核一并通报市县政府,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局: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根据《海南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2019-2020年)》(琼委农办〔2019〕4号),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考核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考核办法>的通知》(琼环水字〔2019〕6号)停止执行。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考核办法

(修订)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作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点工作,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一并考核,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除三沙市外),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组织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等情况。

(一)组织管理。主要考核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和宣传发动等情况。

(二)建设管理。主要考核各市县年度计划落实、整改任务和治理目标完成情况。

(三)运行维护。主要考核队伍建设、档案管理、监督检查、信息化管理和群众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开展情况。

三、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考核统筹安排,不单独进行考核。考核采用市县自评、省级核查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市县政府统筹做好本辖区自评和相关材料报送。

(一)市县自评。各市县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检查,依照农户、自然村、行政村、市县四个层级治理达标情况分别核实考核,考核内容、指标分别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和附件4。

(二)材料提交。市县政府对本市县考核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负总责,乡镇政府、村委会分别对辖区考核结果负责。市县政府报送材料包括:

(1)市县政府自查报告。一是总体情况,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组织保障、资金管理、项目管理、任务完成、建设质量、运行维护,以及工作特色;二是自评组织实施情况和评价;三是存在的主要问题;四是下一步工作。

(2)佐证材料。根据附件4中相应指标评分标准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凭据、相片等佐证材料的电子件。

(三)省级核查。每个市县随机抽查,通过省农村污水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分析、现场检查、听取汇报、资料核查等方式,主要对考核评分真实性和客观性抽查核实。

(四)综合评价。在审阅资料、现场核查基础上,对市县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进行综合评定,确认综合得分,并形成书面报告。

四、考核评分与结果运用

考核采用计分法,基本指标总分100分,另设置加分指标,加分指标5分(超过100分的按照100分计),考核等级分为优秀(≧95分)、良好(﹤95分,≧85分)、合格(﹤85分,≧75分)、不合格(﹤75分),具体计分标准见附件4。考核结果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考核一并通报市县政府,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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