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潮州印发《潮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9-2020年)》。全文如下:
潮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9-2020年)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粤府〔2018〕128号)部署要求,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推动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到2020年,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AQI达标率)达到94%,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29微克每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六项基本指标年评价浓度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到2020年,全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15%、10%和26%。
二、工作任务
(一)升级产业结构,推动产业绿色转型。
1.制定实施准入清单。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按省的要求,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禁止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
2.排查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全面落实《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潮府〔2018〕17号)要求,2019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整治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督导,市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和潮州供电局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督导)
3.严控高污染高排放行业产能。重点清查有色、玻璃、陶瓷、化工、造纸、印染、石材加工和其他涉VOCs排放等行业能耗、环保达不到标准的企业。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4.深化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将VOCs省级、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纳入清洁生产审核范围,重点推进化工、有色金属、陶瓷、印刷等行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到2020年,全市累计推动20家以上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建立对已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长效管理机制。推广先进的行业清洁生产共性技术和设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参与)
5.实施“百园”循环化改造。全面推行循环生产方式,实施“百园”循环化改造行动。到2020年,推动3个工业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根据省的要求创建国家级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科技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等参与)
(二)优化能源结构,构建绿色清洁能源体系。
6.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全市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居民用散煤全部清零。到2020年,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663万吨标准煤以内,煤炭消费与省同步实现零增长。(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7.提高清洁能源供给能力。扩大天然气供应规模。2020年底前,天然气主干管网通达我市,天然气管道通达全部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区及重点工业行业企业。(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资委等参与)
8.加快燃煤工业锅炉替代及清洁改造。2019年底前,基本淘汰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能稳定达标的分散供热锅炉。2020年底前,全市建成较为完善的园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参与)2020年底前,按国家要求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等参与)
9.严格工业和建筑节能管理。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到2020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能耗比2015年下降17%。大力推进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实时动态监测,强化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与)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推广装配式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政府项目建设中心参与)
(三)调整交通运输结构,加快智慧绿色交通发展。
10.提高铁路和水路货运能力。到2020年,全市铁路货运量力争比2017年增长10%以上。(市发展和改革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负责)
11.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完善公铁联运、铁水联运中转设施,加快末端配送服务设施配套,提升物流基地集散能力和服务效率。(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等参与)
12.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2019年起,全市每年更新或新增公交车全面使用电动汽车(含氢燃料电池汽车,下同),其中纯电动车型占比超过85%。2020年底前,市区公交电动化率达80%以上,按省的要求推进全市充电设施建设。(市发展和改革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资委、邮政管理局、潮州供电局、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参与)
13.完善城市绿色出行交通网络。完善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设计,大力开展城市交通建设和交通结构、交通组织优化工程,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减少因拥堵而加剧机动车尾气污染。(市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按各自职责负责实施)
(四)全面深化工业源治理,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14.实施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所有78个行业和4个通用工序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5.实行工业源达标排放闭环管理。通过强化日常监管、违法案件查处、污染源自动监控等措施,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各类工业污染源超标排放问题整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6.执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要求。重点在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和工业锅炉逐步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参与)
17.推进工业锅炉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新修订的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未实行清洁能源改造的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含企业自备电站),在2020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自主选择关停。持续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专项整治,未稳定达标排放的燃气锅炉要实施低氮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8.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治理。各县区要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计划,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参与)
19.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重点开展建材、有色、火电、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混凝土搅拌站、瓷泥加工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管控清单,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封闭、遮盖、洒水等治理。2020年底前,全市基本完成治理任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0.实施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物减量替代。全市建设项目实施VOCs排放等量替代,对VOCs指标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区域VOCs排放量。建成区严格限制建设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涉VOCs排放项目,新建石油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企业原则上应入园进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1.推广应用低VOCs原辅材料。在涂料、胶粘剂、油墨等行业实施原料替代工程。到2020年,印刷、家具制造、工业涂装重点工业企业的低毒、低(无)VOCs含量、高固份原辅材料使用比例大幅提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参与)
22.分解落实VOCs减排重点工程。2020年底前,完成省、市重点监管企业VOCs“一企一策”综合治理。对VOCs排放集中的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等区域,制定园区VOCs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推进化工、工业涂装、印刷、制鞋、电子制造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和油品储运销等领域VOCs减排。按照重点行业全覆盖的原则,细化分解VOCs减排目标,梳理治理工程项目,形成重点行业VOCs排放治理项目清单,2019年和2020年各县区累计完成减排治理任务量的75%和100%。对未纳入清单的VOCs排放企业场所和单位,各县区要自行制定治理计划,并监督开展治理。到2020年,全市VOCs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26%,减排量不低于0.87万吨,重点工程减排量不低于0.51万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3.加强VOCs监督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企业登录“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平台填报并逐年更新相关信息,建立全市重点VOCs排放企业污染管理台账,将VOCs排放量10吨每年以上的企业列入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五)加强移动源治理,深入推进污染协同防控。
24.加强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根据省的要求,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对未达到本行政区域现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控制装置与环保信息公开内容不一致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25.加强在用车排放管理。完善机动车排气检测监管平台,实现排气检测信息与维修信息的互联共享,排气检验不合格车辆必须经维修竣工合格后才能复检,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的排气维修行为。全面落实“环保取证、公安处罚”的执法模式,强化机动车排气路检,依法处罚超标上路行驶车辆。加大遥感监测、黑烟车抓拍等技术手段的运用,强化对排气超标车辆的筛查和处罚。2019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遥感监测系统建设,重点加强对重要物流运输通道机动车排污状况的监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26.组织开展柴油车污染专项治理。组织实施重型柴油车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对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OBD、排气状况和尿素加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超标车辆和污染控制装置不正常运行车辆,规范车用尿素加注。(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政管理局等参与)
27.共享和应用机动车监管数据。推进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完善机动车监管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机制,实现道路车流量、排气检验、遥感监测、超标违法、维修保养等数据信息的全面共享。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查,以重点车辆进行核查抽检。(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28.严格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污监管。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使用的监管。全市各主要港口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要优先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机械。2019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建成本行政区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系统并与省系统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29.加强船舶排放控制。严格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严禁新生产不达标船舶进入船舶检验。推广使用电动或天然气港口工作船舶和内河观光船舶。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严格执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禁止达到报废年限的内河船舶进入航运市场。(市交通运输局、潮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潮州检验处牵头,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参与)大力推进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2020年底前,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岸电使用率达到100%,主要沿海港口远洋集装箱船舶靠泊岸电使用率达到5%以上,鼓励客运船舶靠泊优先使用岸电。(市交通运输局、潮州海事局、潮州供电局等按职责负责)
30.加强油品的供应保障和销售监管。全面供应国六排放标准车用汽柴油,且车用汽油蒸汽压全年执行不超过60千帕。各县区要在油品生产、销售和储存环节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大对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抽查频次。严厉打击加工、运输、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油品的违法行为。(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和潮州海事局等参与)
31.加强油气回收监管。加强对油气回收系统的监督检查和检测,各县区每年要对所有加油站、储油库至少进行一次油气回收系统检测。2020年6月底前,位于城市中心城区内的所有加油站,年汽油销售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需全部完成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和验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六)加强面源综合防控,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32.精细化管控施工扬尘。按省统一要求建立施工工地扬尘防治管理清单,每半年进行动态更新。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出入工地的建筑垃圾和粉状物料运输车辆实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无证车辆不准进,未冲洗干净车辆不准出,不封闭车辆不准出,超装车辆不准出)管理。建成全市建设工地扬尘在线监控管理平台。城市建成区内的施工工地出入口全部安装扬尘视频监控系统,确保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牌照,监控录像现场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所有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工地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管理平台联网。完善在线监测数据传输机制,实现部门间共享,将监测数据作为扬尘超标监管、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停工、错峰施工落实情况的重要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水务局等参与)
33.全面深化道路扬尘防控。推广应用全封闭建筑垃圾和粉状物料运输车辆,鼓励老旧运输车辆淘汰更新。2020年底前,80%以上运输车辆实现全封闭运输。定期对全封闭运输车辆的车容车貌和封闭性能进行验审,未实现全封闭运输的车辆不得进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定期组织对运输车辆“扬撒滴漏”、未按规定路线行驶和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泥头车超载、带泥上路和沿途撒漏等违法行为,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运输单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市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按职责负责)提高道路冲洗、洒水、清扫频次,提高城市道路机扫率,推广市政道路机械化高压冲洗,采取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降低和控制路面扬尘,加强道路绿化养护。(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负责)
34.排查整治堆场、矿山、码头扬尘污染。2019年底前,完成各类露天矿山、堆场、余泥渣土受纳场摸底调查,建立整治清单。强化对露天矿山、渣堆、料堆、灰堆及裸露土地降尘抑尘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等参与)继续实施干散货码头粉尘专项治理,未完成防风抑尘设施建设的1000吨级以下(不含)码头采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港口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要每半年开展一次联合巡检。(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负责)
35.加强生活服务业VOCs污染防治。在汽修行业推广应用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城市建成区内未实现底漆、中漆环保型涂料替代的汽修企业,要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负责)大力推动干洗行业VOCs综合整治。2019年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内干洗机保有使用情况清查建档。2020年底前,淘汰所有开启式干洗机,使用全封闭式干洗机,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废渣废液必须密封存放并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参与)推行餐饮油烟在线监控和第三方治理。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露天烧烤,室内烧烤必须配备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每年至少开展1次餐饮行业油烟治理监督执法检查,确保餐饮油烟治理和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负责)
36.严禁露天焚烧和强化烟花爆竹禁限放监管。严格落实各级政府秸秆禁烧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加强露天焚烧、烟花爆竹禁限放监管,加大查处力度。推动生物质综合利用,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5%,推动实现秸秆全量化利用。(市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局按职责负责)
37.积极防控农业面源污染。大力推广科学施肥,增加有机肥使用量,推进农药减量控害,提高科学用药水平,到2020年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七)强化联防联控,有效应对污染天气。
38.稳步推进区域联防联控。配合汕头市制定汕潮揭三市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和空气质量中长期协同改善规划;建立汕潮揭城市群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强化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气象局和潮州海事局等参与)
39.加强跨部门联合协作。强化跨部门多领域环境空气质量会商分析,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合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气象局和潮州海事局等参与)
40.修订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完善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提高并压实污染应对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30%。建立完善应急减排措施和清单,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完成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和潮州供电局等参与)
41.提高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当预测到区域出现大范围污染天气时,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实施区域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各县区按级别启动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使污染过程缩时削峰。(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负责)
42.强化重点时段大气污染防治。以减少空气质量超标天数为目标,狠抓秋季臭氧(O3)及冬春季PM2.5污染防治。制定秋冬季大气污染强化防控实施方案,以建材、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为重点,督促相关排污单位落实错峰生产和强化减排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17—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八)提升大气污染防治科学决策能力。
43.建立完善精细化污染源排放清单。配合省建立省市联动的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管理机制和VOCs源谱调查机制、大气污染源动态管理平台,实现区域和城市源排放清单编制与更新工作常态化。(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参与)44.提升污染源监测监控能力。市级生态环境监测部门要形成定期进行VOCs排放监督性监测和执法监控的能力,对重点排污单位定期开展VOCs监督执法。加强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升级完善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逐步扩展纳入自动监控的企业范围,实现超标、异常数据实时监控。所有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陶瓷、玻璃、有色等行业高架源以及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和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工业锅炉,均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涉VOCs重点排污单位要建设排放口在线监测系统和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系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45.严格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对第三方监测机构实施严格管理,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6.加强重点领域数据共享。建立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能源消费状况动态监控、统计机制。2019年底前,实现重点行业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煤炭、燃料油、天然气和电力消费量,车用汽柴油和普通柴油销售量逐月统计制度。建立宏观经济、能源、产业、交通运输、污染排放和气象等数据信息的跨部门共享机制,深化大数据挖掘分析和综合研判。(市统计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和潮州供电局等参与)
47.开展跟踪评估研究工作。加强本地化特殊污染源排放特征及防控对策调查,研究制定“一城一策”大气污染综合解决方案,编制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或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计划,加强大气污染的针对性防治,开展持续性跟踪研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科技局等参与)(九)凝聚全社会合力,提升共建共治水平。
48.定期开展联合监管和督查执法行动。通过联动检查与交叉执法、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执法等多种方式,重点监督检查“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和落后过剩产能清理整治、工业炉窑改气治理、VOCs企业排放控制、柴油车治理、施工工地扬尘和工程机械排放防控等情况。持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保持污染源达标监管的高压态势。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和潮州海事局等参与)
49.深入推进环保信息公开。定期公开环境信息。按要求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通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推动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准确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完善企业环保信用管理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告企业环保信用评级结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0.加强打赢蓝天保卫战宣传教育。加大蓝天保卫战宣传力度,市、县(区)两级主流媒体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专题报道;加强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标准和政策宣贯,定期开展各级生态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生态环境从业人员和相关企业环保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将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干部教育和市民教育培训体系。(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教育局按各自职责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的统筹指挥作用。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一岗双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二)强化考核激励。将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和终期目标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参与)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全面压实工作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四)完善经济政策。进一步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行机制。健全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奖惩。执行环境保护税法,严格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税务局按各自职责负责实施)
(五)做好资金保障。各级政府(管委会)要做好蓝天保卫战的资金保障工作,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确保蓝天保卫战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生态环境局、金融工作局等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