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我厅对《云南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第一批)(第二批)》企业信息征求了各地意见并进行更新(附件1),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第三批)》(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要督促和指导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在2020年3月底前,与新列入名单的重点监管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并报我厅备案。
二、加强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日常监管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要严格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的监察执法、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清洁生产、排污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等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年度监察、监测等工作计划,发现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偷排偷放、超标排放、污染事故等严重环境违法问题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附件:1.云南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第一批、第二批)更新
2.云南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第三批)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云南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第一批、第二批)更新
2.云南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第三批)
原标题:云环通〔2020〕3号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第三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