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发布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包含26个污染地块信息,详情如下: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发布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部门: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加强我省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保障人居环境安全,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第一批)》(以下简称名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用地准入管理。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二、强化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和监管。对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对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还应结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包含地下水污染防治内容),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对名录中的地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提出划定隔离区的建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监测以及其他风险管控措施。同时加强管控、修复活动全过程环境监管,防止对地块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三、动态更新名录。本名录为动态更新名录,根据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名录;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将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名录。
四、加强信息共享。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在实施供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查询地块土壤污染有关信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动态更新土壤环境信息管理数据,实现建设用地污染地块信息部门间联动共享。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9月5日
抄送: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
附件:
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名录(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