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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通用工序(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1  浏览次数:311
核心提示:北极星水处理网从生态环境部网站获悉,生态环境部公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通用工序(征求意

北极星水处理网从生态环境部网站获悉,生态环境部公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通用工序(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通用工序(征求意见稿)》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我部决定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通用工序》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就该标准征求你单位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202月23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的按无意见处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同时也可登录国家排污许可申请系统(http://114.251.10.16:8081/permitExtGT/outside/default.jsp)进行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试填报。

联系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全泉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426

传真:(010)66556414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冉丽君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28号院迪蒙综合楼

邮政编码:100012

电话:(010)84757159

传真:(010)84757120

电子邮箱:ranlj@acee.org.cn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通用工序(征求意见稿)

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通用工序(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1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

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中心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中国有色行业协会

中国稀土行业协会

中国化学矿山协会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中国制造企业协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部内征求办公厅、督察办、综合司、法规司、科财司、水司、监测司、执法局、普查办、应急中心意见)

1.jpg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 48 号),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相关治理措施和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采矿类、生产类、服务类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采矿类、生产类、服务类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一般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

份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湖南省生态环境事务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通用工序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采矿类、生产类、服务类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放水污染物的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矿类、生产类、服务类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排污单位中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执行行业技术规范。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或国家规定的废水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470.1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炸药

GB 1447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工药剂

GB 14470.3 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42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5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6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7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8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6451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1 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770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

HJ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

HJ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

HJ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的设计与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采矿类排污单位 mining and ing pollutant disging unit

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采矿业 B 中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6、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7 中陆地石油开采 0711 和陆地天然气开采 0712、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8、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09、非金属矿采选业 10 和其他采矿业 12 涵盖的采矿类排污单位。

3.2 生产类排污单位 producting pollutant disging unit

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制造业 C,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D(不含电力供应和水力、核力、风力、太阳能及其他发电)中涵盖的排污单位。

3.3 服务类排污单位 servicing pollutant disging unit

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交通运输、仓储业 G 中客运火车站、货运火车站(场)、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机场、除危险品仓储外的其他仓储,住宿和餐饮业 H,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O,教育 P,卫生和社会工作 Q 中社会工作涵盖的排污单位。

3.4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4 采矿类排污单位

4.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应信息。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1.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行业类别、许可证管理类别、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煤炭开采排污单位填报开采范围、选煤厂和污水处理站中心经纬度,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排污单位填报开采范围、油气集中处理站和污水处理站中心经纬度,气田开采排污单位填报开采范围、天然气处理厂和净化厂中心经纬度,黑色金属采选、有色金属采选、非金属矿和其他采矿业排污单位填报开采范围及废石场、选矿厂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采矿许可证编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4.1.3 主要产品及产能

(1)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内容及参数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需选择所属主行业类别。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内容及参数填报内容见表 1。

2.jpg

(2)产品名称

填写主要产品名称,包括煤炭(褐煤、烟煤、无烟煤、其他)、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黑色金属(铁、铬、锰、钒、其他)、常用有色金属(铜、铅、锌、镍、钴、锡、锑、铝、镁、汞、镉、铋)、贵金属(金、银、铂)、稀有稀土金属(钨、钼、其他)、非金属(氯化钠、硫、磷、氯化钾、硼、石灰石、石膏、其他)等。

(3)生产能力、计量单位及设计年生产时间

生产规模、开采矿种一般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填写,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

(4)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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