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了第一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详情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加强我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根据我区部分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并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地块情况,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第一批)》(以下简称《名录》)。
列入本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对名录中的地块,土地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采取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经风险管控或修复,并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确定的风险管控或修复目标的,可以申请移出《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