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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1  浏览次数: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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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910月24日市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2日

佳木斯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全面推动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建规范〔2019〕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水平,改善我市城乡生态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城镇。2019年年底前,编制完成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市区范围内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目标任务、重点项目、配套政策、具体措施。

2020年年底前,市区范围内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至少有1个社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各县(市)建成区、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2022年年底前,市区至少有1个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他区至少有1个社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

2025年年底前,市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县(市)建成区、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中,县(市)建成区至少有1个社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至少有1个居民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

(二)乡村。2019年年底前,我市辖区内由省确定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试点地区行政村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2020年年底前,全市所有行政村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得到治理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减量40%以上。

三、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和督导考核

(一)加强组织领导。佳木斯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研究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管执法局)和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推进工作开展。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应主动作为,履行职责,加强协作,确保“抓行业必须抓分类,管辖区必须管分类”。

市城管执法局:牵头组织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定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拟订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标准、设施设备标准、收集处置作业流程等;起草并配合市法制部门出台相关地方性法律、法规;指导、协调、评估和推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并对县(市)区进行监督、考核;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培训工作。

县(市)区政府、建三江管委会:制定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专项经费,合理设置垃圾投放点,建设垃圾分类设施,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建设和运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基础台帐和奖惩制度,督导投放主体的分类投放行为;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深入推进生活垃圾源头控制与减量;培训社区志愿者,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活动。

市委组织部:负责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考核标准对全市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进行考核评比;将全市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评体系,协调责任部门做好考评具体工作。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城管执法局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制作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片、公益歌曲、公益广告等;协调、指导新闻媒体深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提升垃圾分类知晓率和影响力;宣传垃圾分类典型人物、典型家庭;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文明单位、文明社区创建活动。

市发展改革委:积极对上争取项目和资金支持;负责市政府投资的垃圾分类终端处理等方面项目的审批;牵头对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调研,重新修订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统一收费制度。

市司法局:配合并指导相关部门制定、出台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规、规章,对垃圾分类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机关事务中心:落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与收集;考核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基础台帐;组织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的培训。

市教育局:组织和督导全市教育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积极开展校园内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实践活动;建立校园垃圾分类检查考评制度,定期检查教育系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使用和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课本和读物。

市市场监管局:协助市城管执法局督导餐饮单位与餐厨垃圾处置单位规范处置餐厨垃圾;督导大型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过期药品的回收和处置;监管生活垃圾处理及循环利用企业的产品质量;制定和发布生活垃圾处理和应用技术地方标准。

市财政局: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经费保障;将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配合市有关部门争取中央和省专项资金及政策支持;指导、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市区及县(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与循环利用等环卫设施的规划选址、审批及督导工作;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规划并督促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市生态环境局: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与循环利用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监督;负责有害垃圾收运及处置的环境监管;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与循环利用设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督导县(市)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涉及生态环境的相关工作。

市住房保障局:负责指导、监督各级物业管理部门对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分类收集、分类投放规范作业;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物业管理小区检查考核范畴;配合市城管执法局定期检查物业管理小区垃圾分类工作。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行政村、自然屯生活垃圾收运治理体系的建立,制定并建立行政村、自然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定期收集机制;指导行政村、自然屯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政策和制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村、自然屯生活垃圾收转运设施建设;监督管理行政村、自然屯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就地处置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落实行政村、自然屯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与循环利用的推广、宣传和教育工作;指导县(市)区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村规民约,明确农户参与垃圾分类责任义务;建立以离田农业生产废弃物(农药瓶、地膜)为主的单独收集体系;负责对非法使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养殖业户依法进行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动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广泛宣传生活垃圾分类;负责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审批与监管工作;负责规范、监管生活垃圾营运性运输车辆的运营。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督促检查全市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景区垃圾分类工作,对从业人员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训。

市商务经合局:会同市城管执法局建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市场化运作体系,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管理,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配合各区政府和建三江管委会组织引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深入居民小区开展可回收物回收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与循环利用工作纳入爱国卫生工作考核和先进单位(社区)创建;加强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减少医疗垃圾源头产生量,严防将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负责医疗卫生系统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与循环利用推广、宣传和教育工作。

高新区管委会:制定驻区企业、公共机构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督导投放主体的分类投放、收集行为;督促驻区企业、公共机构履行生活垃圾分类职责;建立分类基础台帐和管理制度;对合理设置垃圾分类投放点、建设垃圾分类设施等工作进行细化实施。

市总工会:督导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发动职工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并组织职工开展垃圾分类主题活动。

团市委:组织指导各级团组织、团员青年、少先队员和志愿者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与循环利用知识宣传教育,负责志愿者召集与培训并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宣传教育和分类体验活动。

市妇联:对全市妇女儿童及家庭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与循环利用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相关的志愿服务、宣传教育和分类体验活动, 引导妇女儿童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三)强化监督考评。制定佳木斯市生活垃圾分类考核办法,同步建立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和奖惩机制,建立综合考评与专项考评相结合的考评体系和奖惩机制,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检查考评工作,对生活垃圾分类推进不力的,予以批评、通报及问责处理。

四、实施范围

(一)城镇。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军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医院、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相关企业(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经营场所管理单位)、居民区。

(二)乡村。行政村、自然屯。

五、分类类别

(一)城镇。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可结合实际,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其中,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分类的类别。

(二)乡村。一般采取“三分类”,即可堆肥垃圾、不可堆肥垃圾(可回收物、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燃煤炉渣、残土不做分类要求,但需单独收集。

六、工作要求

(一)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1.规范分类投放。公共机构、相关企业、城乡居民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实施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2.加强分类收集。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负责配备数量充足的分类收集容器,并对投放主体的分类投放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3.强化分类运输。分类后的生活垃圾必须实行分类运输,以确保全程分类为目标,加快建立和完善分类后各类生活垃圾的分类运输体系。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事业单位应配备分类运输专用车辆,坚决防止“先分后混”“混装混运”。

4.做好终端处理。加强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强化运行管理监督。坚持就近集中处理的原则,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餐厨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设施建设,确保分类后的垃圾得到有效安全处置。

(二)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示范创建。

1.强化宣传发动。通过制作垃圾分类指导手册、宣传片、公益歌曲等方式发动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资源,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形成强大宣传声势,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活垃圾分类的认识,引导群众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2.公共机构率先示范。组织党政机关和学校、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率先实行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国有企业和宾馆、饭店、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比照党政机关积极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要求。

3.开展示范片区建设。各县(市)区应选取条件相对成熟的社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实现管理主体全覆盖,分类类别全覆盖,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全覆盖。农村生活垃圾试点县(市)应积极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处理,及时总结经验,将好的做法和成功模式进行复制推广,逐步扩大分类覆盖面。

4.夯实学校教育基础。深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等活动,加强院校的生活垃圾分类教育,依托课堂教学、社会实践、家校互动等多种途径,培养学生良好的文明习惯、公共意识和公民意识。

5.广泛开展青少年志愿活动。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活动,鼓励青少年深入基层、深入社区、深入群众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和服务等实践活动,大力培育青少年志愿者队伍。

(三)建立健全法规政策制度标准。

1.建立法规政策。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明确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要求,形成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监管、有序运转的管理体系。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弥补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费不足。

2.完善技术标准。依据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制定本地垃圾分类相关操作标准规范,建立健全操作性强、科学合理的作业技术规范、操作规程。


原标题: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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