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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修订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1  浏览次数:375
核心提示:日前,呼和浩特市发布《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修订版)》的通知,全文如下: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

日前,呼和浩特市发布《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修订版)》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切实提升应急举措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我市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将《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我市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最大程度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对因沙尘造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绩效分级,差别管控;以人为本,强化减排;加强预警,及时响应;区域统筹,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1.5预案体系

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各旗县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及重点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主任、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贯彻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协调各成员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组建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承担指挥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分析、调查评估及善后总结工作;牵头编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和信息发布,与市气象局落实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制度。督查检查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监督落实限产限排措施,督导落实秸秆禁烧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及旗县区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向市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发布相关信息,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市气象局: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实施大气污染预测分析并向市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发布相关信息。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本预案的宣传、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加大城市道路保洁力度,督导建筑、道路、市政等施工工地及渣土运输扬尘污染管控,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烧烤等专项执法检查。

市公安局: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落实预案规定的机动车限行要求,加大对重型货车、散装物料车辆和违反规定上路的渣土车等车辆的管控和执法力度。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开展重污染期间特殊人群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防控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等方面的知识宣传;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保障全市公共交通运力,方便公众出行。

市教育局: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组织中小学及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

市财政局:负责将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及应急能力建设列入部门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单位和个人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宣传工作。

各旗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制定并落实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负责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组织领导和应急处置工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指导本行政区域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落实和实施本预案规定的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联通、移动、电信呼市分公司: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等信息发布工作。

2.4预报预警组及其职责

预报预警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组成,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监测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研判等工作。

2.5专家组及其职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专家组由气象、化学、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等多领域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为:对重污染天气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预警等级作出科学研判,为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

3 预警预报

3.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预测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监测预报

整合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资源,对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预警启动后,预报预警组要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同时要对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和AQI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当预测可能出现3天及以上重污染天气时,要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3.3预警发布

1.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且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2.黄色预警经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橙色预警经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批准;红色预警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均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

3.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污染现状、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期限、大气扩散条件、未来变化趋势、气象条件、敏感人群影响及防护措施等信息。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一是各级预警通知通过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协同平台向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布,并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通知后,根据职责分工启动相应的实施方案。

二是预警信息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通过市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通信运营商,通过短信、广播、电视、网络和报纸等方式及时向公众发布。

3.4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调整或解除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不足以完全清除前一次的污染过程,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统计,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3.5区域应急联动

接到生态环境部或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通报预警信息,及时发布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与周边城市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

3.6信息报告

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当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总值班室、自治区环生态环境厅报告。重污染天气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发布时间、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续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的变化情况、应急措施的实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应急措施效果评估情况、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重污染天气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形式报送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报告。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应急响应原则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旗县区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报请市政府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援。

4.3应急响应启动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研判结果及时启动Ⅲ级响应;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由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Ⅱ级响应;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Ⅰ级响应。启动应急响应后,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4.4应急响应措施

针对不同级别的大气重污染程度,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4.4.1 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户外活动或作业的,应采取防护措施。

(2)幼儿园、中小学停止体育课、课间操等户外课程及活动。

(3)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2.建议性污染防治措施

(1)加强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排污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4)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防治措施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旗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督导纳入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清单的相关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提高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2)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建筑施工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全市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和因特殊工艺需连续作业的工程外,停止土方作业(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等),禁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3)增加道路洗扫机械化作业、洒水降尘作业频次,对重要路段、重点区域机械化清扫每日2次以上,除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喷雾洒水每日2次以上,确保城市主干线整洁不起尘。

(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6)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落叶等行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4.2 Ⅱ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户外活动或作业的,应采取防护措施。

(2)幼儿园、中小学停止体育课、课间操等户外课程及活动 。

(3)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2.建议性污染防治措施

(1)加强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排污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4)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尽量减少能源消耗,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3.强制性污染防治措施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旗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督导纳入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清单的相关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提高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2)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建筑施工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全市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和因特殊工艺需连续作业的工程外停止土方作业(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等),禁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3)增加道路洗扫机械化作业、洒水降尘作业频次,对重要路段、重点区域机械化清扫每日2次以上,除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喷雾洒水每日2次以上,确保城市主干线整洁不起尘。

(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6)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落叶等行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7)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建成区、旗县区建成区内全天禁止重型、中型、轻型货车(含燃气)、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通行;全市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

4.4.3 Ⅰ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户外活动或作业的,应采取防护措施。

(2)幼儿园、中小学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措施。

(3)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2.建议性污染防治措施

(1)加强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排污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4)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尽量减少能源消耗,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6)各企事业单位采取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防治措施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旗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督导纳入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清单的相关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提高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2)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建筑施工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全市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和因特殊工艺需连续作业的工程外停止土方作业(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等),禁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3)增加道路洗扫机械化作业、洒水降尘作业频次,对重要路段、重点区域机械化清扫每日2次以上,除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喷雾洒水每日2次以上,确保城市主干线整洁不起尘。

(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6)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落叶等行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7)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建成区、旗县区建成区内全天禁止重型、中型、轻型货车(含燃气)、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通行;全市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

4.5 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实时监测空气质量指数(AQI)的变化,根据预警级别的调整情况,及时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

4.6信息公开

当出现大气污染情况时,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制定公开信息内容,公开的信息应说明大气污染物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污染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要采取的措施建议等。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协调,通过授权发布、新闻报道、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并以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形式公开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大气污染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回应社会关注。

4.7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5 监督检查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全市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自预警信息发布24小时后,预警信息发布后,以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各成员单位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重点检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业企业减排措施、道路保洁、停止施工和建筑作业以及机动车限行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7:00前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落实情况。

6 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对大气重污染应急做出总结,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指挥部办公室在一周内将落实情况及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市指挥部。

7 应急保障

7.1强化组织保障

各级应急成员单位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和工作规范,做到责任落实,准备充分,应急迅速,监管有力,效果明显。

7.2强化制度保障

各旗县区政府加强组织应急培训工作,通过各种形式,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工作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7.3强化经费保障

为确保各项措施及时有效执行,必须保证“设备配备、人员组织、措施落实”三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按照“整合存量,优化增量”的原则,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和应急投入力度,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保障各项大气污染应急措施的开展。

7.4强化纪律保障

预警一经启动必须迅速统一执行。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预案执行情况的巡查、督查,加大通报力度,对实施应急措施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拖延应急,不认真落实各项措施造成影响较大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7.5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提出监测预警建议。

7.6加强宣传保障

市委宣传部要加强协调,督促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加强对新闻舆论的监督,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积极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加强舆论宣传,普及相关科学知识,鼓励公众参与到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形成全社会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局面。

8 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级政府要普及大气重污染防护、救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护意识和心理准备;要制订落实应急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响应能力;结合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和处置大气重污染的技能,增强协同处置能力。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对涉及本部门监管的单位要及时更新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并落实措施;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方案中要包括本行政区域工业源、扬尘源和涉供暖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清单。各成员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方案应及时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每年12月底将更新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呼政办发〔2018〕8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呼和浩特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2.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会

3.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审批表

4.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

5.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6.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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