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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1  浏览次数:383
核心提示: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广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于日前公布,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广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于日前公布,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的水质控制要求、监测、分析方法和实施与监督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城镇建成区以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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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彪、覃岳隆、何俊贺、黄宇钊、林欣、潘翠、周春华、林荣科、陈宁华、卢艳梅、邓忆凯、夏训峰、王丽君。

引 言

为控制农村水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控制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的水质控制要求、监测、分析方法和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建成区以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质量标准

GB 4284 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828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村生活污水 rural domestic sewage

指农村(自然村、行政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厕所、卫生间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用于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3.3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existing 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备案)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4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new 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4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一般要求

4.1 根据农村所处区位、人口规模、人口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点及排放要求,结合当地经济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污水收集和处理模式进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优先选用生态处理技术。在污水收集时,宜雨污分离。

4.2 鼓励优先选择氮磷资源化与尾水利用技术、手段或途径,尾水利用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标准或要求。其中,用于农田、林地等施肥的,应符合施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5084规定;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11607规定;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T18921规定;用于其他用途的,执行国家或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应尾水利用水质标准。特定回用情形且无相应再生利用水水质要求的,可根据回用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需求,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选择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备案。

4.3 对分布在城镇周边,具备条件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应将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执行GB/T31962规定。

4.4 提供餐饮服务农村旅游项目的生活污水应做预处理,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进水水质与水量要求后方可纳入处理。

4.5 规模为500m³/d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参照执行GB18918规定。

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20217月1日前,原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可执行原标准;2021年7月1日后,所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本标准。

5.2 规模>5m³/d且出水直接排入重要水系源头、重点环境敏感区域或地表水III类及以上水域功能(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的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执行表1的一级标准,规模≤5m³/d时执行表1的二级标准。

5.3 规模>5m³/d且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Ⅳ类、Ⅴ类水域功能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沟渠、坑塘和自然湿地等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执行表1二级标准,规模≤5m3/d时执行表1的三级标准。

5.4 出水流经有净化能力的坑塘、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地表水Ⅱ类、III类水域功能时,执行表1的二级标准。

5.5 出水流经有净化能力的坑塘、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地表水Ⅳ类、Ⅴ类水域功能或出水排入村镇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执行表1的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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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监测与分析方法

6.1 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排放口。当污水处理设施出水通过管道或排污沟渠全部进入下游人工湿地(或氧化塘)的,可将人工湿地(或氧化塘)的出水作为该设施出水进行考核。

6.2 规模>5 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参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有关规定,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处理规模≤5 m3/d的处理设施暂不要求设置永久性排放口标志;特殊情况的监管要求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规定。

6.3 污染物的采样与监测应按HJ/T 91有关规定进行,其中规模为100-500 m3/d(不含)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0-100 m3/d(不含)处理设施每年至少监测1次。

6.4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照表2执行。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排放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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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标准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地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统一监督管理。

7.2 在任何情况下(特大自然灾害、地震等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7.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执行更严格的规定、标准。

7.4 本标准实施后,新发布的国家、行业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排放标准中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相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新标准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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