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神木市、府谷县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管理,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检测)水平,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以下简称《补充要求》),于2019年5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文件要求,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生态环境厅组成联合审查组于2019年5月10日—12月15日,对2019年5月1日前,获得省市场监管局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生态环境监验检测机构,按照《补充要求》进行了技术审查,现将评审结果予以公告。
附件:陕西省生态环境检验监测机构《补充要求》评审结果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25日
陕西省生态环境检验监测机构
《补充要求》评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