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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3176-2019)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1  浏览次数:309
核心提示:新制定的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于明年3月30日正式实施,全省处理规模小于每天5

新制定的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于明3月30日正式实施,全省处理规模小于每天500吨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都要按此标准执行排放。

据了解,由于以前没有专门的排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排放一直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在适用性上存在诸多问题。《标准》的制定,填补了此项空白。

《标准》根据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处理设施规模及保护目标,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三级。控制指标主要考虑了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的主要因子,如化学需氧量、氨氮、氮、磷。各项指标按照农村地区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污水排放去向、设施规模等分类执行,更加切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的实际。

为加快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当受纳水体为黑臭水体时,排放限值执行一级标准。受纳水体水质超标的,超标因子的排放限值执行一级标准。出水直接排入湖、库等封闭水体时,则要求严格执行一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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