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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遴选工作启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1  浏览次数:846
核心提示: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近日印发《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遴选工作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近日印发《关于组织开展2020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遴选工作的通知》,明确遴选对象将综合考虑企业取用水规模、技术工艺水平及发展趋势、节水潜力,以及企业用水计量、节水设备、标准等。2020年度遴选的对象主要是钢铁、炼焦、石油炼制、现代煤化工、乙烯、氯碱、氮肥、造纸、纺织染整、化纤长丝织造、啤酒、味精、氧化铝、电解铝等14个行业。

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遴选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节函〔2019〕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促进工业用水效率持续提升,按照《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细则》(工信厅联节〔2017〕16号)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0年度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对象

综合考虑企业取用水规模、技术工艺水平及发展趋势、节水潜力,以及企业用水计量、节水设备、标准等,2020年度遴选的对象主要是钢铁、炼焦、石油炼制、现代煤化工、乙烯、氯碱、氮肥、造纸、纺织染整、化纤长丝织造、啤酒、味精、氧化铝、电解铝等14个行业。

二、基本要求

申请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的企业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遵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节水政策和标准;

(二)有取用水资源的合法手续,近三年取水无超计划;

(三)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和环境事故,无违法行为,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年取水量超过15万立方米的独立法人;

(五)2019年水效指标达到节水型企业国家标准要求,且为行业领先水平;

(六)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列入禁止、淘汰目录的用水设备或器具;

(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实施节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

(八)建立节水管理制度,各生产环节有配套的节水措施,建立完备的用水计量和统计管理体系,水计量器具配备满足国家标准《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要求,并依法检定或校准。

三、遴选程序

(一)企业申请。按照企业自愿参与原则,相关行业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效领跑者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包括纸质版(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和电子版。有关行业协会和中央企业可推荐符合入围条件的企业,并将申请报告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和水利部(以下简称两部门)。

(二)初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入围条件对企业提交和两部门转交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评选出省级节水标杆企业,并于2020年3月9日前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推荐意见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

(三)复审。两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开展复审,遴选出2020年度的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名单和单位产品取水量指标。必要时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申请报告内容。经复审满足条件的企业为入围企业,其中,达到行业水效前3-5名的企业为水效领跑者企业。

(四)公示和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在官方网站等指定媒体对水效领跑者和入围企业及其单位产品取水量指标进行公示,并对公示结果予以公告。

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邢金良010-68205367 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 罗敏010-63206045 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赵怡凡010-68505173 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 徐炜010-82261696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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