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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1  浏览次数:926
核心提示: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江苏省住建厅于近日印发《江苏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旨在进一步推进江苏省农村生活垃圾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江苏省住建厅于近日印发《江苏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旨在进一步推进江苏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详情如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建村〔2019〕411号

各设区市城市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进江苏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标准(试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18〕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113号)等要求,有序推进全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强化监督和考核,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全镇域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的乡镇(街道),开展垃圾分类的行政村比例不得低于60%。

第三条 省级考核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管理(25分)、设施配置(35分)、分类全链条(40分)及附加分(10分)四个部分,满分110分。具体考核细则详见《江苏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标准(试行)》。

第五条 考核工作分为地方自查和省级考核两个阶段。各设区市组织自查,省级进行考核。

第六条 省级考核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成立考核组,采取现场踏看、召开座谈会及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省级考核每年一次。设区市自查于3月底前完成,省级考核于5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 最终考核分数按设区市自查分数、省级考核分数的30%和70%进行加权计算。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不得评定为优秀。考核结果将应用于省政府对各设区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评价,并与省级专项资金安排挂钩。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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