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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生态环境厅:关于燃煤机组石膏雨、有色烟羽治理相关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1  浏览次数:358
核心提示:日前,陕西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燃煤机组石膏雨、有色烟羽治理相关问题的复函。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燃煤机组石膏雨、有色烟羽治理

日前,陕西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燃煤机组石膏雨、有色烟羽治理相关问题的复函。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燃煤机组石膏雨、有色烟羽治理相关问题的复函

陕环大气函〔2019〕34号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你局《关于燃煤机组石膏雨、有色烟羽治理相关问题的请示》(榆政环字〔2019〕1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01911月,生态环境部等10部委及陕西等3省联合印发《汾渭平原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9〕98号),要求“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电力企业,各地要重点推进无组织排放控制、因地制宜稳步推动煤炭运输‘公转铁’等清洁运输工作。对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电厂,不得强制要求治理‘白色烟羽’”。为做好中省相关政策的衔接,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我厅出台的《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中“石膏雨、有色烟羽控制要求”的补充说明》中要求“达到DB61/1226-2018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则视同消除“石膏雨”现象”,我省电厂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要求,视同完成“石膏雨”治理工作。

二、烟气在烟囱口排入大气的过程中因温度降低,烟气中部分汽态水和污染物会发生凝结,在烟囱口形成雾状水汽,雾状水汽会因天空背景色和天空光照、观察角度等原因发生颜色的细微变化,形成“有色烟羽”,通常为白色、灰白色或蓝色等颜色。“白色烟羽”是“有色烟羽”的其中一种类型,按照《汾渭平原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对我省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电厂,不得强制要求治理“白色烟羽”。

三、有色烟羽的产生与烟囱排放口SO2、SO3、NOx、NH3(铵盐)、细颗粒物以及气溶胶等污染物关系密切,治理“有色烟羽”涉及整个烟气处理系统(脱硫、脱硝、除尘等)的全过程控制。鉴于国家层面尚无政策文件和法规标准明确“有色烟羽”控制要求,对我省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电厂,参照“白色烟羽”规定,不再强制要求治理“有色烟羽”,对因烟气中SO3、NH3等污染物的排放产生“有色烟羽”的电厂鼓励自主治理,开展试点工作。

四、按照上述原则,你市应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2家火电企业石膏雨治理,对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电厂,不得强制要求治理“白色烟羽”,对除“白色烟羽”外的“有色烟羽”不再强制要求治理,鼓励自主治理,开展试点工作,待国家层面出台相关规定后按要求执行。

五、按照《汾渭平原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关中地区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电力企业,要重点推进无组织排放控制、因地制宜稳步推动煤炭运输‘公转铁’等清洁运输工作。陕南陕北地区参照执行。

六、本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DB61/1226-2018的所有燃煤机组和单台出力>65t/h的燃煤锅炉石膏雨、有色烟羽治理要求按上述意见执行。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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