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委、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规范危险废物处置收费行为,构建良好有序、可持续的生态发展环境,促进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费〔2018〕169号)等规定,南通市发改委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南通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31日
南通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保障危险废物处置服务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快形成促进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费〔2018〕16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危险废物处置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不包括放射性废物。
第三条 南通市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内的单位除外)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置单位不得处置和收费。
第四条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遵循“谁委托,谁付费;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
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需要处置的,必须将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向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支付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并确保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储存、处置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
第五条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县(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补偿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处置的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抄报上级发展和改革部门。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可根据对不同处置服务单位核定的危险废物处置准许成本和经营情况,分别制定。
第六条 制定或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调查、听取委托单位和处置服务单位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
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工业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的处置收费,原则上按危险废物的重量计收。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原则上根据委托处置的重量按月计收。有床位的医疗机构,也可选择按床位数计收;没有床位的医疗机构,也可根据每月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定额计收。具体收费方式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与委托处置的医疗机构协商确定。
第八条 委托方不能明确危险废物特性和污染物成分指标(以下简称特性指标)的,或者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和方式由双方自主商定。
第九条 危险废物处置基准收费标准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通过核定处置单位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制定处置基准收费标准,即准许总收费额=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基准收费标准=准许总收费额/危险废物处置量。
第十条 准许成本由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政府定价成本审核的原则和方法调查核定,或通过购买服务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调查核定。
准许成本的归集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凡与基准收费标准对应处置业务无关的费用应予以剔除,基准收费标准对应处置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共同费用,应当按照受益情况合理分摊。
综合性、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退役费用未列入投资概算的,可以从处置收费中预提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退役费用,列入经营成本。退役费用应当用于设施和场所退役后的维护和监测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确定,即准许收益=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其中:
有效资产为处置服务单位投入、与危险废物处置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其中: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成本的20%确定。
运行维护成本是指维持危险废物处置业务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
准许收益率按不超过10%确定。
第十二条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实际处置量大幅度低于设计能力的,其处置量按不低于设计能力的40%确定。
第十三条 工业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以焚烧方法处置的,处置服务单位可根据危险废物特性指标值对预处理、设备维护以及处置进度的影响等方面,合理制定浮动收费标准。
(一)基准收费标准与特性指标值对应关系确定
影响处置成本的危险废物PH值、热值、灰份、硫、氯等主要特性指标要素由处置单位确定,其指标值为准许成本审核年度处置的危险废物平均值,由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通过调查核算认定,并由此确立基准收费标准与危险废物特性指标值的对应关系。
(二)浮动收费标准制定规则
危险废物特性指标偏离基准收费标准对应值的,浮动收费标准由处置服务单位根据成本变动情况确定,并遵守以下规则:
危险废物特性指标经测定高于或低于基准收费标准对应值的,其收费标准上浮或下浮的幅度应与各指标值的偏离度保持一致。其中,PH指标值接近中性的适当下浮,指标值偏离中性较大幅度的适当上浮,上浮和下浮幅度应相当。
(三)处置价格计算方法
(危险废物特性指标测定值-基准收费标准对应值)×对应指标浮动收费标准=浮动价格。结果为正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加价,结果为负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减价。
第十四条 不适宜根据危险废物特性指标值制定浮动收费标准的医疗废物,以及以物化或固化填埋方式处置的工业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根据核定的基准收费标准,结合成本要素变动趋势和周边城市收费标准等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处置服务单位的浮动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在执行前报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接受委托单位的危险废物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置标准处置危险废物,不得减少处置环节,降低处置质量,形成新的污染源或造成二次污染。对处置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和不按规范规定进行处置操作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直接向环境排放(倾倒、丢弃)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混入一般固体废物或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按要求公示收费标准和计价方式,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范围内与委托方商定具体收费标准,签订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责。
第十八条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和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若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