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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钢铁产能减量置换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1  浏览次数:924
核心提示: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所报《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钢铁产能减量置换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表》及相关文件收悉。结

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

所报《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钢铁产能减量置换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表》及相关文件收悉。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钢铁产能减量置换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邯郸武安市阳邑镇的武安市南洺河工业园区阳邑组团钢铁精深加工产业区内,分铁前区、钢铁区和热轧区3个厂区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建设1座1580立方米高炉、1座140吨转炉、2台单流板坯连铸机、1条2500毫米双机架中厚板生产线,置换建设1台300平方米烧结机、1条200万吨/链篦机-回转窑球团生产线、2座1200吨/天石灰回转窑,配套建设1座智能化全封闭综合料场、1座140吨脱磷转炉、1座140吨LF炉、1座140吨VD炉、1座140吨AOD炉、1套80兆瓦超高温亚临界煤气发电机组、1套30000立方米/小时制氧机组,以及钢渣与水渣微粉处理、仓储、机修、检化验、热力、给排水、燃气、通风除尘、供配电、脱硫脱硝、余热回收利用等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烧结矿292.42万吨、球团矿200万吨、铁水137万吨、粗钢151.67万吨、中厚板80万吨、白灰72万吨。

项目淘汰工程包括: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淘汰现有的2台180平方米烧结机、2座14平方米竖炉、1座1050立方米高炉(3#);中普(邯郸)钢铁有限公司淘汰现有的1座14平方米竖炉、1座600立方米高炉(3#)、1座100吨转炉(2#)、1座50吨转炉(3#)、1条80万吨中宽带生产线、10座石灰竖窑。

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项目建设符合《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等相关政策要求,满足《河北省钢铁产业去产能工作方案(2018-2020年)》相关要求。2020年1月15日省发改委出具了该项目备案信息(冀发改外资备〔2020〕3号)。

该项目所在区域PM10、PM2.5、二氧化氮等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超标,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监控、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及环境管理制度。同时,要按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分局出具的本项目污染物现役源倍量削减方案,进一步加大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污染物减排力度,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腾出环境容量,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综合考虑,我厅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采用国内外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的工艺技术方案,选用优质装备和原材料,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清洁生产水平确保达到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及中普(邯郸)钢铁有限公司淘汰工程,严格落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本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相关要求。设备拆除淘汰工作应按照《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环保部公告2017年第78号)等相关要求进行。

(三)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用净化、过滤等处理方式,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求,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1.备料工序废气

综合原料场内一次料棚转运废气、混匀配料废气、原料供返料转运废气由覆膜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颗粒物排放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

2.烧结工序废气

烧结机采用烟气循环,烧结机头烟气由“双室四电场静电除尘器+循环流化床半干法脱硫(CFB)+布袋除尘器+中温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SCR)”处理;烧结配料及燃料破碎废气、整粒筛分及成品转运废气、机头烟气脱硫剂及脱硫灰仓废气由覆膜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烧结混合制粒废气由塑烧板除尘器净化处理;烧结机尾废气由电袋复合除尘器净化处理。各污染物排放均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

3.球团工序废气

链篦机-回转窑焙烧烟气由“双室四电场静电除尘器+循环流化床半干法脱硫(CFB)+布袋除尘器+中温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SCR)”处理;球团配料废气、生球干燥废气、成品转运废气、焙烧烟气脱硫剂及脱硫灰仓废气由覆膜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球团铁精粉烘干废气以深度脱硫后的高炉煤气为燃料,废气由覆膜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各污染物排放均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

4.炼铁工序废气

矿槽废气、炉顶布料及出铁场废气由覆膜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煤粉制备系统废气由覆膜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高炉热风炉以深度脱硫后的高炉煤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高炉渣粒化废气由“重力旋流除尘+降温+升温”设备处理。硫化氢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其他污染物排放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

5.炼钢工序废气

脱碳转炉一次烟气、脱磷转炉一次烟气由LT干法除尘装置处理;散装料上料及转运废气、废钢切割废气、铁水脱硫预处理废气、脱碳转炉二次烟气、脱磷转炉二次烟气、三次烟气、LF炉及VD炉精炼废气由覆膜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连铸火焰切割废气由塑烧板除尘器处理。各污染物排放均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

AOD炉精炼废气由覆膜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颗粒物排放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铬及其化合物排放须满足《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表6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镍及其化合物排放须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表1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6.轧钢工序废气

2500毫米中厚板加热炉以深度脱硫后的高炉煤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双蓄热技术,加热炉空气侧烟气、煤气侧烟气各污染物排放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粗轧废气、精轧废气经集气罩捕集,通过塑烧板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颗粒物排放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

7.白灰单元废气

石灰回转窑以深度脱硫后的高炉煤气和净化后的转炉煤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焙烧烟气经“覆膜袋式除尘器+SCR脱硝装置”处理;石灰石卸料、筛分及转运废气、成品落料及转运筛分废气由覆膜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各污染物排放均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

8.固废处理单元废气

钢渣处理废气经“蒸发冷却器+脱水器+湿法电除尘器”处理,钢渣破碎及分选废气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颗粒物排放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

钢渣微粉烘干加热炉及水渣微粉烘干加热炉均以深度脱硫后的高炉煤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钢渣微粉及水渣微粉粉磨、成品转运等含尘废气通过覆膜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各污染物排放均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限值要求。

9.发电单元

本项目260吨/小时燃气发电锅炉使用深度脱硫后的高炉煤气为燃料,烟气经“低氮燃烧器+高温SCR脱硝”系统处理后,各污染物排放须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燃气锅炉标准限值,同时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自备电厂燃气锅炉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10.生活污水处理站

项目生活污水处理站废气经“生物滴滤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各污染物排放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

11.无组织废气

综合原料场为全密闭结构,场地地面全部硬化,作业时全封闭,场内设置雾炮+干雾抑尘装置;厂内物料转运均采用管带机、密闭皮带通廊运输;各生产工序产尘点废气均设置集气罩,氨水储罐呼吸废气采用吸收罐净化处理。厂界颗粒物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氨、硫化氢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新扩改建项目厂界二级标准限值,厂界铬及其化合物须满足《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界镍及其化合物须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6中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本项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不得超过628.639吨/年、397.389吨/年、839.079吨/年。全部工程实施后,全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不得超过1524.152吨/年、700.354吨/年、1672.561吨/年。

(四)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进一步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产生量。

1.铁前区

铁前区新建1座生活污水处理站和1座综合废水处理站,配建1座除盐水站。生活污水处理站采用“地下式一体化A/O生化处理装置”工艺,设计规模150立方米/天。综合废水处理站采用“一次混凝+高密度沉淀池+二次混凝+过滤”处理工艺,设计规模1000立方米/天。烧结工序、球团工序、白灰单元及公辅设施净环系统排污水、烧结余热锅炉排污水部分用于烧结混料加湿补水和球团造球加湿补水,剩余部分排入综合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铁前区;铁前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生活污水处理站和综合废水处理站净化处理后回用铁前区。

2.钢铁区

炼铁工序净环系统排污水、高炉冲渣乏汽消白冷凝水、炼钢工序净环系统排污水、固废处理单元净环系统排污水全部回用。炼钢汽化冷却系统排污水、VD炉抽真空系统排污水、AOD炉余热锅炉排污水、空压站净环系统排污水均排入中普(邯郸)钢铁有限公司现有综合废水处理站净化处理后回用。炼钢连铸浊环系统排污水经“旋流沉淀+稀土磁盘+高速过滤器”系统处理后排入中普(邯郸)钢铁有限公司现有综合废水处理站净化处理后回用。钢铁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送钢铁区生活污水处理站(地下式一体化A/O生化处理装置,设计规模150立方米/天)处理后,排入中普(邯郸)钢铁有限公司现有综合废水处理站净化处理后回用。

3.热轧区

轧钢净环系统排污水、发电单元除盐水站浓盐水全部回用。热轧气化冷却系统排污水、中厚板超快冷却浊环系统排污水、发电单元净环系统排污水及锅炉系统排污水均排入中普(邯郸)钢铁有限公司现有综合废水处理站净化处理后回用钢铁区。热轧浊环水系统排污水经“旋流沉淀+稀土磁盘”系统处理后排入中普(邯郸)钢铁有限公司现有综合废水处理站净化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送钢铁区生活污水处理站(地下式一体化A/O生化处理装置,设计规模150立方米/天)处理后,排入中普(邯郸)钢铁有限公司现有综合废水处理站净化处理后回用。

上述生产、生活废水在排入铁前区综合废水处理站及中普(邯郸)钢铁有限公司现有综合废水处理站前,水质和水量须满足处理站设计收水要求;废水站出水水质均需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废水不得外排。项目实施后,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均不得超过0吨/年。

(五)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危险品的储运和使用管理,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出厂转移环节的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按规范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配备足够的应急发电设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设备可有效使用。

各厂区初期雨水、事故废水及消防废水收集控制系统须设置截流措施、事故排水收集措施、雨水系统防控措施,严禁事故废水、消防废水外排。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做好项目与园区、武安市、邯郸市以及周边的突发环境事件联防联控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控区域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

(六)切实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涉水污染物构筑物做到“可视化”和渗漏监控。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建立完善土壤监测制度,根据重点污染防治区平面布置和环境保护目标,合理设置土壤监测点,严格落实监测计划。一旦出现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七)提高管理和运营水平,加大管理、培训人员培训力度,加强非正常工况下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从环境保护角度制定完善的检修和维修操作规范,进一步降低开停车等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和污染物排放量。

(八)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并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一般固废中除尘灰、瓦斯灰、轧钢氧化铁皮及污泥、钢渣处理粒渣等含铁杂料送烧结或球团配料综合利用,废钢铁料返回炼钢工序利用,烧结和球团工序脱硫灰、制氧废固定分子筛作为建筑材料外售综合利用;高炉渣、钢渣等经回收含铁料后剩余尾渣送固废处理单元制备水渣微粉、钢渣微粉;炼钢连铸氧化铁皮及污泥、合金钢铸余渣、AOD炉炉渣及AOD炉除尘灰外售铁合金企业综合利用;废耐火材料返回生产厂家综合利用。综合废水处理站污泥、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及生活垃圾送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

危险废物中SCR废催化剂、废油和生活污水处理站废活性炭经收集后在厂区危废间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置。高炉煤气脱硫废微晶吸附材料在项目运行后暂按危险废物从严管理,如有新规定则从其要求,若无新规定则按相关规范开展鉴别,待鉴别结果确定后,按照固体废物的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九)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要求。

(十)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污染源和环境监测计划。建立包括废气废水等各类污染源的监测管理体系,并覆盖二噁英、铅及其化合物、氨、硫化氢、一氧化碳、氟化物、铬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非甲烷总烃等特征污染物。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878-2017)及其他有关标准、规定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台账制度,对环境空气和土壤、地下水开展长期环境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

本项目须落实报告书关于污染物在线监测相关要求。烧结机头、机尾,球团焙烧烟气,高炉出铁场、高炉矿槽、高炉热风炉,铁水预处理、转炉二次烟气、石灰窑焙烧工序、发电锅炉烟气等排气筒均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增设分布式控制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高炉冲渣废气消白装置前后安装温度、湿度自动检测系统;料场出入口、烧结环冷区域、高炉矿槽和炉顶区域、炼钢车间顶部等产尘点,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在原料场等产生无组织排放的点位安装PM10、PM2.5在线监测设施。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进一步污染物减排措施。

(十一)建立与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各项生态环境管理措施,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十二)按照报告书要求,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周边阳邑东街村等10个村庄冬季散煤替代作为本项目配套削减源,项目配套的供热工程须落实报告书相关要求,在供热工程建成并具备运行能力前,本项目不得投运。

(十三)项目大宗物料运输依托配套的铁路专用线,铁路专用线扩能工程须按照报告书中的承诺,保证大宗原辅材料及产品采用铁运比例不低于80%,铁路专用线扩能工程建成前,本项目不得投运;其他运输方式须落实《河北省钢铁、焦化、燃煤电厂深度减排攻坚方案》(冀气领办〔2018〕156号)要求,采用新能源车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运输。本项目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主要排放设施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及错峰运输要求,严禁重型柴油货车运输。

(十四)本项目新水、煤气、蒸汽、压缩空气等管线及管状带式输送皮带以架空方式跨越南洺河生态保护红线。项目建设须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有关管控要求,强化南洺河生态红线保护工作。

(十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认真落实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六)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三、需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分局,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落实该项目污染物倍量削减方案,如期完成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现有烧结(2台180平方米烧结机)、球团(2座14平方米竖炉)、炼铁(3#1050立方米高炉)以及中普(邯郸)钢铁有限公司现有球团(1座14平方米竖炉)、炼铁(3#600立方米高炉)、炼钢(2#100吨转炉)、轧钢(650mm中宽带)及10座白灰竖窑等设备淘汰工作。按照报告书承诺要求完成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及中普(邯郸)钢铁有限公司保留炼铁设施高炉煤气深度脱硫改造、武安市新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3座回转窑窑尾烟气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改造、武安市20家砖瓦企业炉窑焙烧烟气深度治理等工作,确保该项目投产前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不少于794.778吨/年、1678.158吨/年。该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之前,应确保上述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落实到位,被淘汰工程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

(二)配合河北省发改委,落实煤炭替代方案。

(三)配合河北省工信厅,落实产能置换方案,如期完成淘汰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现有3#1050立方米高炉、中普(邯郸)钢铁有限公司现有3#600立方米高炉、2#100吨转炉及3#50吨转炉,确保满足产能置换要求。

四、必须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同时,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完成各项区域现役源削减、淘汰工程、相关工程、配套工程及依托的各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环境风险应急能力建设,在上述工作完成前,邯郸市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不得核发该项目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五、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的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等工作内容,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管理。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由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形成专题报告,并定期报送我厅。

六、我厅委托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分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文件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执法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和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本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邯郸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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