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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进一步推进清洁生产加强污染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1  浏览次数:432
核心提示:日前,山东省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清洁生产加强污染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各市生态环境局:现将《关于进一步推

日前,山东省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清洁生产加强污染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

各市生态环境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清洁生产加强污染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12月18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清洁生产

加强污染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清洁生产工作,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源头防控,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要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促进重点行业企业大力开展清洁生产,改进工艺流程,加强过程管理,从源头预防和控制污染物产生,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目标,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制度体系。

1.修正清洁生产地方性法规。按程序推进《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修正工作,进一步明确清洁生产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职能分工,理顺工作机制,搞好上下衔接,夯实全省清洁生产工作的法规基础。

2.编制清洁生产实施方案。按照全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1+1+8”系列方案要求,编制全省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资源消耗和污染现状进行分析,明确清洁生产推进工作的阶段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和年度实施计划。各市生态环境局要根据全省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结合本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重点工作,编制全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进一步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3.出台清洁生产制度规范。梳理现有清洁生产相关文件和制度规范,按照我省清洁生产管理和保障需求,修订、印发系列规范性、指导性文件,对清洁生产计划、审核评估、监督管理、技术推广等工作进行细化明确,健全制度体系,补齐制度短板,有效指导各级落实清洁生产相关工作,形成工作闭环。

4.健全清洁生产标准体系。在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体系基础上,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产业特色,研究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组织编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指南,分行业细化明确清洁生产审核的方法内容、实施流程、标准要求,为重点行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实施评估验收提供分类技术指导,有效提升清洁生产环境效益。

(二)强化监督管理。

1.认真制定审核计划。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全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1+1+8”系列方案明确的清洁生产重点行业,结合本地区产业结构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认真制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依法提出和确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做到应审尽审。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两次审核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积极推进自愿清洁生产审核,把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列入年度清洁生产计划,研究制定激励措施,提高企业自愿申报的积极性。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完成后,市生态环境局应根据企业申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审查认定。

2.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主体。要鼓励引导企业管理人员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把实施清洁生产作为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措施。督促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和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提高主动性和责任意识,将清洁生产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健全清洁生产组织机构,加强清洁生产工作管理,明确清洁生产目标计划,认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严格落实清洁生产方案。

3.严格开展评估验收。加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力度,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有关规定,实现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全覆盖。提高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质量,选优配强评估验收专家组成员,规范评估验收程序,严格评估验收标准,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流程、清洁生产方案实施绩效进行技术审查和综合评价。对评估验收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重新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倒逼企业提高清洁生产审核质量水平。

4.强化全程监督检查。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清洁生产进展情况、实施效果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改进提升,防止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走过场”。综合运用制度联合管理,将清洁生产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内容。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公布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支撑保障。

1.推广先进技术。按照国家发布的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组织推广和使用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重点推广有效节能降耗、减少污染排放、降低生产成本、经济效益显著的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联合,研发突破一批针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并及时推广应用。鼓励企业加强清洁生产技术创新,筛选和发布一批清洁生产优秀示范工程,推动先进技术成果应用示范。通过举办供需对接会等形式,积极对接院校科研单位、技术提供商和企业三方,为企业引进清洁生产先进技术、提高审核质量提供畅通渠道。

2.规范技术服务。将咨询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环境服务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推进建设专业、规范、有序的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市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研究改革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备案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服务质量检查、负面信息通报、纳入征信系统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推进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市场良性发展。

3.加强技术培训。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年度培训计划,按照行政管理部门、咨询服务机构、企业等不同对象,分别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对县级以上行政管理人员重点开展清洁生产法规政策、组织计划、业务管理等内容培训,强化清洁生产管理与组织能力;对咨询服务机构、企业人员重点开展清洁生产法规政策,清洁生产审核的标准要求、方法流程、技术应用等内容培训,重点提高清洁生产意识和组织实施能力。

4.建立支撑体系。省级依托事业单位、协会学会、科研院所等构建清洁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开展清洁生产政策研究、技术服务、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工作,形成专业、规范、稳定的清洁生产技术保障力量。建立分层级、分行业清洁生产专家库,明确专家入库条件及评价标准,实行分类动态管理,为提高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质量提供支撑。有条件的市,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清洁生产技术支撑单位和专家库。

(四)完善配套机制。

1.健全政策措施。推动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利于清洁生产的产业政策,以及财政金融、税收优惠、信用保障等方面的具体扶持措施,鼓励企业加大清洁生产投入,加速绿色发展转型。支持企业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利用清洁生产绩效指标参与环境权益交易。对由政府部门支付的清洁生产管理类经费,禁止转嫁企业,切实减少企业负担。

2.制定奖惩机制。对推进清洁生产工作扎实有效,通过清洁生产审核或认定,并取得清洁生产显著成效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给予专项补助和奖励,并在重点区域错峰生产中给予相应优先豁免权,在“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中适当减少执法频次。对于违反清洁生产相关规定受到处罚的企业和咨询服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将行政处罚相关记录列入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实行联合惩戒,同时取消其已取得的相关优惠政策。

3.建立信息平台。建立清洁生产工作信息化管理平台,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展、评估与验收情况、清洁生产方案实施情况和绩效统计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和实时查询,实现对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评估验收专家、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和人员的信息化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机构改革要求,明确清洁生产分工,配齐配强专业人员,细化工作任务。及时开展业务培训和专业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履行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保持工作延续性,对法律法规明确的例行工作,严格抓好落实;对相关规划计划明确的重点工作,按时开展推进;需要调整工作计划安排的,充分论证研究,确保清洁生产工作不断档。

(二)做好职能交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机构改革要求,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沟通对接,厘清清洁生产职责边界,明确部门职能分工,统筹推进清洁生产工作。及时与有关部门交接清洁生产相关职能,做好衔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过渡、持续推进。

(三)加强协调沟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协作渠道,共同研究和推进清洁生产重点工作。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开展联合调查研究,定期对接工作实施情况,推进各项工作分工落实、无缝联接、不留死角。

(四)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公益组织、行业协会等广泛宣传清洁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管理制度、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典型案例等,开展先进企业经验交流和技术推广,提升政府管理人员、企业经营者和公众的清洁生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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