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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吉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价获江西发改委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1  浏览次数: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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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江西省发改委发布对吉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全文如下: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吉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

赣发改商价〔2019〕1110号

吉安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请求审批广大环保能源(吉安)有限公司吉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执行垃圾发电标杆电价的报告》(吉市发改价字〔2019〕39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上网电价

广大环保能源(吉安)有限公司吉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先按其入厂生活垃圾处理量折算上网电量进行结算,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280千瓦时,并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含税,下同);其余上网电量执行我省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现行每千瓦时为0.4143元,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

二、电费分摊

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在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购电电网企业负担。高出的部分实行两级分摊:省电网负担每千瓦时0.1元,由此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销售电价予以疏导;其余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三、电量确定

当以垃圾处理量折算的上网电量低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时,视为常规发电项目,不得享受垃圾发电价格补贴;当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且低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折算的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当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实际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

四、支付方式

(一)按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结算的电费,电网企业按月支付。

(二)省电网企业负担的电价补贴,电网企业依据我委核定的垃圾发电上网电量按半支付。

(三)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资金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有关规定办理。

五、有关要求

(一)请你委依据垃圾发电项目核准文件、垃圾处理合同,以及当地有关部门支付垃圾处理费的银行转账单等材料,每半年对垃圾处理量进行核实,并报我委作为核定垃圾发电上网电量依据。

(二)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量、价格、补贴金额和垃圾处理量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三)对虚报垃圾处理量、不据实核定垃圾处理量和上网电量等行为,将予以严肃查处,取消相关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电价补贴,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此复。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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