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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龙泉山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1  浏览次数:717
核心提示:北极星环保网获悉,2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合肥市龙泉山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资格预审公告,具体内容如下:合肥市龙泉山生活垃圾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2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合肥市龙泉山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资格预审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合肥市龙泉山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资格预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就合肥市龙泉山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编号:2018ZFCZ2120)进行资格预审,现将资格预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特邀请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以下简称申请人)参与资格预审。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地点:合肥市肥东县桥头集镇龙泉山垃圾填埋场

2、项目规模:新建3000吨/日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3、采购需求

本次资格预审拟招社会资本方,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背景

合肥市龙泉山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位于肥东县桥头集镇龙泉山垃圾填埋场原场址上,为减少原生垃圾填埋量,加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污染防治和改造升级力度;大力推行PPP、特许经营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鼓励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经营;及解决我市未来生活垃圾出路问题,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促进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创新转型升级,践行创新、绿色、协调、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实现市区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全焚烧”的目标,计划实施合肥市龙泉山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总投资估算约人民币15亿元。

(2)建设内容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

生产区:主要包括主厂房(含垃圾接收及贮存系统、垃圾库、垃圾上料系统、垃圾焚烧锅炉、烟气净化系统、汽机间、除氧间、电控室、高低压配电系统、空压站、检修间、材料库、化学水处理站等)。机械炉排式垃圾焚烧炉(4×750吨/日)、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余热锅炉系统、烟气净化系统、除渣系统、除灰系统、化学水处理系统、电气系统、控制系统、渗滤液收集及处理系统、点火油系统、压缩空气系统等。

辅助生产区域:主要由物流进口称量、水工设施、油泵房及地下油罐、污水处理站、渗沥液处理站、飞灰固化车间、飞灰及炉渣填埋区等组成;其中水工设施包括综合水泵房冷却塔、工业及消防水池。物流进口称量区包括物流大门、物流专用通道、地磅房、电子汽车衡等。

生活办公区:包括综合楼、停车场、厂前区广场、厂前集中绿化以及门卫等。

(3)垃圾焚烧处理量

生活垃圾处理量运营期第一为2400吨/日,以后年份均为3000吨/日处理量,年有效运行时间8000小时,处理量测算见下表:

 

(4)土地供应方式

本项目拟采用划拨方式使该项目设立的项目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

(5)特许经营权

由被授权的该项目实施机构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中标供应商依据特许经营协议履行及享有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和权利。

(6)工程设计

申请人须在投标阶段根据实施机构提供的资料,结合实地调查情况,充分考虑本项目的特点,若中标社会资本方需自行安排设计及施工,设计应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采用的工艺(4×750t/日排式垃圾焚烧炉,2台不低于25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并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在征得政府方同意的前提下,优化现有工艺技术及设备选型等,但其工艺技术及设备选型等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7)工程进度

本项目工程应在特许经营权协议正式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后约定的时间开工,其中前期工作及施工准备期6个月,建设期18个月。

(8)工程验收

建设完成后项目公司应申请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并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试运行期间申请环保验收。

验收合格后项目公司应将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相关资料报合肥城市管理局,并按照招标有关规定完成备案。

4、PPP合作模式:

本项目由合肥市城市管理局为实施机构,项目结构如下:

(1)合肥市城市管理局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及采购人,采用特许经营权加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社会资本方;

(2)中标的社会资本方需在合肥市范围内成立项目公司,向项目公司注入资本金,以项目公司为主体向金融机构完成债务融资;

(3)合肥市城市管理局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利。在经营期内,项目公司可通过垃圾焚烧发电余电上网销售获的收入。对于售电收入不足覆盖的缺口部分,合肥市城市管理局根据特许权协议对项目公司以绩效考核结合绩效付费的方式给予垃圾处理补贴,并提供运营监管,同时按约定代表政府完成相关协调和协助工作;

(4)特许经营期满结束后,项目公司将本项目形成的全部资产完好、无偿的移交给政府方。

5、合作期限: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设定为30年(自特许经营协议正式签署生效日计算),其中前期工作及施工准备期6个月,建设期18个月,运营期为28年。

二、申请人资格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须为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

3、申请人或其控股子公司须具有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生活垃圾炉排炉技术焚烧发电项目业绩;

4、申请人净资产不少于200(含)亿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40%(含),以申请人经审计的2017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5、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具有负责组织建设或运营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业绩;

6、本项目产生的飞灰不得在本项目所在地填埋处理,且符合环保要求;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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