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连发两文。要求水泥等企业停产、停运...
文件一《关于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调整为I级响应的通知》
根据空气质量会商结果,我市在12月19日晚至12月25日晚间,扩散差,空气污染将达到重度污染级别,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郑政〔2019〕22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12月19日0时将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调整为Ⅰ级响应。
其中要求:
(一)工业源减排措施
1.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业红色预警停限产措施,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经市政府批准豁免的除外)。
2.增加对国、省、市控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有效运行的工业企业,依法提请当地政府采取关停措施。
3.豁免及未纳入管控的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较预警前不得上升。应急响应期间处于停炉状态的工业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炉。
(二)扬尘源减排措施
1.全市工地停止施工(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工程除外)。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2.矿山停止露天作业。
3.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4.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频次。
5.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在空气湿度小于50%且气温高于5℃时,要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4次;在空气湿度大于50%或气温低于5℃时,停止洒水、喷雾、湿扫作业。
(三)移动源减排措施
1.全市停止渣土、水泥罐车、建筑物料运输(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2.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经批准的允许红色预警响应期间可以正常生产、施工的企业、工地除外);允许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三排放标准并粘贴绿色环保标识,或使用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
3.允许运输的电厂、各类企业、矿山、工地、大型批发市场和物流园区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含燃气)重型载货车辆(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在应急响应期间要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保留视频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
文件如下:
文件二《关于进一步加严管控措施的通知》
经研究,决定自12月18日20时至12月20日8时、12月21日20时至12月22日24时分两个时段实施以下措施:
1.水泥行业、电力行业、电解铝行业、钢铁行业、氧化铝行业、碳素行业停止重型车辆(电动除外)运输。
2.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动员物流、批发市场停止重型车辆(电动除外)运输。
文件如下:
此前,河南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报送《关于水泥行业执行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 级)中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河南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建议在重污染天气橙色(II 级)及以下预警期间,允许全省水泥行业水泥磨机生产运行。随后相关部门回复允许在橙色及以下预警期间水泥磨机生产运行!
中国水泥网注意到,此次郑州市发布的为1级预警(红色预警)。也就是说,在红色预警期间,所有的水泥生产线及磨机全部都要停止运行,包括此前河南相关部门发布的水泥企业应急管控豁免名单中的“特权”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