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濮阳发布《濮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详情如下: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濮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濮政办〔2019〕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濮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濮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濮政〔2018〕20号)停止执行。
2019年11月26日
濮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风险和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能源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88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8〕3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56号),《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濮政〔2018〕17号)等。
1.3 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AQI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濮阳市境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
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应对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出发点,建立健全预防、预测、预警和响应体系,最大程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属地管理、科学统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攻坚战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准确把握大气环境质量变化趋势,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及时有效应对。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等各环节科学有效执行。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濮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含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及相关企业、单位的应急管控方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市攻坚战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等工作。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攻坚办”)作为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市攻坚战领导小组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责任务,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督导检查,指导各县(区)、市直各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市攻坚战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
由国家环科院、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濮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等相关单位专家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3 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濮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气象局组成,主要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观测及预报,向市攻坚办提供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2.4 应急响应管控组
由市攻坚办综合组组成,负责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的启动、级别调整和解除等信息,负责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日常调度、汇总,负责信息初报、续报、终报。
2.5督导检查组
由市攻坚办督察组、联合执法组组成,负责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市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6县(区)、市直部门组织指挥机构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及时向市攻坚办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市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信息,以及发生在辖区外、可能对本市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期间,每日对气象要素和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1 监测
由濮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为预报提供决策依据。
3.1.1预报。由濮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依据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结果,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5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市生态环境局。
3.1.2会商。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濮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气象局和专家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预计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向市攻坚办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如遇未发布预警信息,但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的情况,立即开展实时会商。
3.2 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AQI(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日均值>200持续时间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3.2.1 预警分级。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级别统一由低到高分为:III级(黄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Ⅰ级(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启动Ⅲ级(黄色)预警。
橙色预警: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启动Ⅱ级(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启动Ⅰ级(红色)预警。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4小时,且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应急实施过程中,市攻坚办可根据空气质量和预测预报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若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作为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3.2.2 预警条件。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根据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当空气质量指数未达到相应预警等级,但接到国家或省级区域预警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或省级预警要求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当本地空气质量实际指数超过国家或省级预警级别时,应按本地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2.3 预警发布。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由市政府授权的市攻坚办负责。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24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不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通过实时会商,满足预警条件的,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3.2.4 发布程序及预警权限。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组向市攻坚办提出预警建议,市攻坚办收到预警建议后,应及时报市攻坚战领导小组或市攻坚办领导审批。Ⅲ级(黄色)预警由市攻坚办常务副主任(市政府秘书长或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批准,Ⅱ级(橙色)预警由市攻坚办主任(分管副市长)批准,Ⅰ级(红色)预警由市攻坚战领导小组组长(市长)批准。
当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时,由市攻坚办向市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和社会发出预警启动指令。当接到国家或全省区域预警通知时,按程序经批准后,4小时内发布预警通知。预警通知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范围及平均值。同时,明确预警启动和预计解除的时间、发布机关、应急响应措施级别等内容。
3.2.5 区域应急联动。当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预测区域内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通报预警信息时,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3.2.6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与预警信息发布相同。
4 应急响应流程
市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各单位和企业按照各自的实施方案或管控方案实施)。
4.1信息发布
当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市攻坚办综合组立即通知市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启动应急响应,通过适当渠道提醒有关单位和企业暂停或调整生产作业工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市委宣传部接到应急启动指令后,应迅速协调安排有关单位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手机信息、微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广大市民采取适当的健康防护措施。
4.2应急报备
市攻坚办发布预警启动(调整、解除)指令后1小时内,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向各自的省级机关报送我市应急响应情况。
4.3 应急响应
各县(区)、市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本预案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工作,并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应急实施过程中,当市攻坚办调整应急级别时,各单位应立即实施调整后的应急措施。
4.4情况反馈
应急实施过程中,市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每天向市攻坚办电话报告一次应急工作开展情况,特殊或紧急事项及时报告。
4.5应急督查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攻坚办负责组织对各部门、各县(区)和相关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市直各有关单位依据《濮阳市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濮办〔2019〕18号)等文件要求,对各自职责范围的有关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督查。有关部门在做好行业督查的基础上,按照市攻坚办安排进驻各县(区)开展驻守督查。
4.6响应终止
当监测或预测AQI≤200,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的,经批准,由市攻坚办发出预警解除指令(应急终止程序与应急响应启动程序一致)。市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企业接到预警解除指令后,终止执行应急措施。
4.7减排评估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相关专家团队和人员开展预警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评估,包括基础排放量核算、应急减排基数核算、日减排基数核算三部分。减排基数每年核算一次。
4.8响应总结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企业应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应急响应终止后4日内,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向市攻坚办书面报告应急响应调查评估报告。市攻坚办组织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总结评估报告,对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措施落实和应对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估,总结评估报告经市攻坚战领导小组同意后,于应急响应终止后5日内报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4.9 补充说明
4.9.1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露天喷涂、焚烧垃圾秸秆等禁止行为的监管。
4.9.2 发电企业减排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濮阳供电公司按照市攻坚战领导小组部署实施。
4.9.3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即从预警发布至预警解除时间在48小时(含)以内,因生产工艺特点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到位需要12个小时及以上,且在减排措施落实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波动较大的企业,应向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作出书面说明,经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报市攻坚办批准后,在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预警前标准的前提下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如出现重污染天气持续48小时(不含)以上情况,应立即采取停产、限产等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应明确辖区此类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4.9.4 预警响应期间,确需施工的重大民生建设项目和环境治理工程,由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或市主管部门书面报市攻坚办研究同意,并经市攻坚战领导小组组长(市长)批准后,可不停止施工。
4.9.5 当接到市攻坚办对企业实施限、停电通知后,濮阳供电公司应立即实施。
4.9.6 施工工地和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由市攻坚办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4.10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市攻坚办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及时动态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4.11信息报告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及时将辖区内发布重污染天气的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信息发布、督导检查情况和解除情况报市攻坚办。
5 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应急减排清单主要包括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减排清单。
5.1 编制原则
坚持突出重点、动态调整的原则。所有涉气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涉气排污工序为主,对治理水平低、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工业企业,扬尘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工地以及高排放移动源(含非道路移动机械)等优先采取减排措施。应急减排清单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坚持“一厂一策”、精准减排原则。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和“公示牌”,实施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对简易工序或实施全厂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对移动源、扬尘源量化具体管控措施,做到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坚持绩效分级、差异管控原则。根据行业、企业特点实施差异化管控,防止“一刀切”。按照行业绩效分级、所处区域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采取不同的减排措施;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加大减排力度。
5.2 编制分工
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编制和调整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评估工业减排量,其中,市生态环境局确定减排行业和减排比例,县(区)生态环境局确定企业具体减排措施。市住建部门牵头,水利、交通、公路、城管部门配合,负责编制和调整扬尘源(包括建筑施工工地和城市道路扬尘等)应急减排清单,评估扬尘减排量。市公安部门牵头,市交通部门配合编制、调整移动源减排清单,评估移动源减排量,其中,移动源减排清单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减排清单编制、调整及减排量评估,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5.3 完善应急减排清单信息
工业源清单应包括企业具体工艺环节、污染物排放量、不同级别预警采取的应急减排措施和相应的减排量,长期停产、密闭生产、不予管控等特殊情况应予注明。移动源清单应包括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含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信息和应急减排措施,并估算减排量。扬尘源清单应包括当年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减排量等信息。
5.4 工业减排清单纳入条件
不排放废气的企业或机构(营销、管理、科研和服务),无环评的非法企业及列入“散乱污”淘汰取缔类的企业,已经关闭取缔和已破产的企业,正在建设尚不具备生产排污条件的企业禁止列入工业应急减排清单,其他涉气企业均应纳入工业应急减排清单。
5.5 工业企业落实“一厂一策”
所有纳入工业减排清单企业均应按照本预案和应急管控减排要求,结合生产工艺科学编制应急减排实施方案,把减排措施细化到“停窑、停线、停炉、停机、停工艺”上,并公开减排措施、减排流程、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