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印发《国家生态环境基准专家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详情如下:
国家生态环境基准专家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据《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组建国家生态环境基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
第二条 专家委负责国家生态环境基准科学评估和专业咨询,包括:
(一)研究国家生态环境基准发展方向,拟订国家生态环境基准规划计划;
(二)指导国家生态环境基准科学研究和评估工作,拟订国家生态环境基准技术指南、规范和导则;
(三)评估和审议生态环境基准技术文件;
(四)为国家制修订生态环境标准、评价生态环境质量、评估生态环境风险等工作提供咨询;
(五)促进生态环境基准成果共享,开展生态环境基准普及与宣传。
第三条 专家委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本着科学、公正、客观的态度开展工作,对生态环境基准科学评估结论负责;
(三)坚持开放共享、与时俱进,充分考虑国内外生态环境基准研究进展,汇集相关研究成果;
(四)面向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形势和需求,实事求是推进生态环境基准研究。
第二章 专家委成员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聘任学风严谨、责任心强、生态环境基准研究造诣较高的专家为专家委成员,每届聘期五年,可连选连聘;根据生态环境基准研究进展和管理需求,必要时可对专家委成员名单进行增补或调整。具体工作由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负责。
第五条 专家委成员可以出席专家委会议,对技术文件发表意见、投票表决;对基准研究发展方向、规划计划、研究报告等提出咨询意见;对专家委及其秘书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条 专家委成员应遵守本章程,按照专家委工作安排出席会议、参加活动,不得泄露专家委尚未公开的文件资料和研究成果,不以专家委及其成员的名义从事商业性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专家委由顾问组和专业组组成。
(一)顾问组由长期从事生态环境基准相关研究,在水生态、大气、土壤生态环境基准及其他生态环境相关研究领域中拥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的院士及知名专家组成,按研究领域全面参与、指导专家委工作。
(二)专业组由在职专家组成,按水生态、大气、土壤生态三个研究领域全面参与、相互协作完成专家委工作。专业组由具备以下条件的专家组成:
1.从事水生态、大气或土壤生态环境基准相关研究工作十年以上,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相关研究报告、内参文件,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过相关学术论文;
2.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熟悉生态环境基准理论和方法,掌握相关生态环境基准领域的国内外发展现状和前沿进展;
3.健康状况良好,可以参加有关科学评估工作。
第八条 专家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由长期从事生态环境基准研究的顾问组成员兼任,负责主持和协调专业组工作,组织召开重大、敏感基准问题论证会,领导专家委秘书处工作。
第九条 专家委秘书处挂靠在环境基准与风险评估国家重点实验室,组成人员由长期专职从事基准研究的专业组成员兼任,承担专家委日常工作,对专家委主任委员负责。
第四章 工作内容
第十条 专家委追踪国内外生态环境基准研究进展,汇总分析研究成果,结合我国环境形势和管理需求,编制生态环境基准规划计划,明确推进生态环境基准工作的重点任务和技术路线。
第十一条 对规划计划确定的重点任务,专家委视相关研究进展分类推进:
(一)对于研究基础扎实、研究成果较成熟的,组织开展科学评估,提出基准文件发布意见;
(二)对于具有一定研究基础、有望近年内形成研究成果的,通过国家生态环境基准管理项目推进研究;
(三)对于管理需求迫切,但研究基础薄弱的,协助生态环境部向相关部委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基准文件评估包括形式审查、专家委技术审查和科学评估会议审定。
(一)科学评估会议由相关领域的权威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不少于9人,其中专家委成员不少于评审专家的二分之一,参与编制生态环境基准文件或研究报告的基准专家委成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会。
(二)技术审查和科学评估的要点包括:
1.生态环境基准文件编制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2.生态环境基准文件中使用数据的充分性、代表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3.生态环境基准与我国环境特征的适配性;
4.生态环境基准研究及基准文件的其他重要问题。
(三)生态环境基准科学评估结果由评审专家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记作“通过”“不通过”和“弃权”,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专家表决“通过”方为通过科学评估。
第十三条 专家委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主要包括:
(一)协助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完成专家委成员征集、遴选和换 届等筹备工作;
(二)负责专家委成员日常联系、信息通报和相关活动安排;
(三)负责生态环境基准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发布稿的形式审查;
(四)组织召开专业组会议,协助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召开国家生态环境基准科学评估会议和重大问题研讨会;
(五)协助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完成生态环境基准文件归档,开具生态环境基准工作证明和应用证明;
(六)协调专家委成员开展生态环境基准科普、宣传、答疑等工作。
第十四条 专家委根据需要召开工作会议,其中,国家生态环境基准文件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的科学评估会议由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召开,其他工作会议由专家委秘书处按照主任委员的部署组织召开。专家委成员无故不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活动3次以上,视为放弃专家委成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