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中科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防城港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二期工程项目申请报告》(报批稿)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提高我市垃圾循环利用率,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8〕35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年本)、《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市行政审批局的通知》(防政发〔2017〕39号),同意建设防城港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二期工程。
项目代码:2020-450600-77-02-012363
项目建设单位:防城港中科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白沙村,紧邻防城港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焚烧厂。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本工程属于扩建项目,项目服务范围以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划定的界限来确定,处理包括居民的日常生活垃圾、街道园林卫生清扫垃圾等。日处理垃圾500吨,配置1条500t/d炉排炉,配套1台12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配套15万m³库容飞灰填埋场及3万m³库容应急垃圾堆放场。建设内容主要由主体生产、辅助工程及公用工程等内容组成。
四、项目估算总投资为29576.05万元,项目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分别按总投资的30%及70%筹措。
五、原则上同意我局委托的深圳市栋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提供的《评估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请你单位按照《项目申请报告》(报批稿)落实各项措施。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并使用节能产品,项目环保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规定。
六、本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5年12月)等相关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实施。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450000201400046号)、《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2020年第三次市规委会审议通过项目相关工作的函》(防自然资函〔2020〕215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你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项目环评及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建设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建设后,项目业主每月月底前需登录广西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http://zxsp.fgw.gxzf.gov.cn/)报送项目进展信息,直至项目实施完毕为止。自治区发改委、统计局将对屡次通知仍不按要求或更新信息的项目业主,认定为失信行为并列入失信名单。
2020年7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