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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零陵区城乡环卫一体化PPP项目(第二次)PPP资格预审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1  浏览次数:1013
核心提示: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永州市零陵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的委托,对永州市零陵区城乡环卫一体化PPP项目(第二次)以公开招标采购方

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永州市零陵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的委托,对永州市零陵区城乡环卫一体化PPP项目(第二次)以公开招标采购方。

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永州市零陵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的委托,对永州市零陵区城乡环卫一体化PPP项目(第二次)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确定该项目的社会资本方。项目授权主体为零陵区人民政府,项目实施机构(即采购人)为永州市零陵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本次采购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组织和实施。现将资格预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邀请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参与资格预审。

一、采购需求

1、项目名称:永州市零陵区城乡环卫一体化PPP项目(第二次)

采购计划号:永零财采计[2017]000146号

采购代理编号:HNZJ2017-FW(C)-703

2、基本情况:

2.1拟建地点:永州市零陵区。

2.2项目建设内容及项目服务范围(以PPP项目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2.2.1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新建15座垃圾压缩中转站(其中乡镇13座,城区2座),1栋项目综合办公楼,1002个垃圾平台与501座垃圾亭;新增洗扫车、洒水车、高压清洗车、路面养护车、护栏清扫车、电动保洁车、垃圾清运车、压缩车、垂直式垃圾压缩机、数字化管理信息系统(GPS)等各类环卫设备。其中,中转站建设地点分别为邮亭圩镇、接履桥街道、凼底乡、菱角塘镇、珠山镇、石岩头镇、大庆坪乡、水口山镇、石山脚街道、黄田铺镇、梳子铺乡、富家桥镇12个街道乡镇,其中富家桥镇(两座)与城区(两座);综合楼选址于零陵区城区。

2.2.2项目服务范围:(1)农村区域保洁和垃圾收集清运:保洁范围具体为12个乡镇街道(邮亭圩镇、接履桥街道、凼底乡、菱角塘镇、珠山镇、石岩头镇、大庆坪乡、水口山镇、石山脚街道、黄田铺镇、梳子铺乡、富家桥镇)小城镇、小乡小镇区域及富家桥镇精品旅游线路区域,乡镇保洁总面积约为1,692,900平方米(以实测面积为准)。垃圾收集清运范围为农村全域收集清运。

(2)城区保洁和垃圾收转运:①保洁范围包括主次街道、背街小巷、居民小区;绿化带、花坛、果皮箱、候车亭、护栏、路标、电线杆、路灯等公用设施的清洗保洁。保洁总面积为4,638,519平方米(以实测面积为准)。②垃圾收转运范围及服务内容:零陵区城区所有垃圾的收集清运及15个垃圾中转站的运营。

(3)城区114座公厕保洁和运营维护。

(4)水域保洁及水域垃圾收集转运:面积约为58.85平方公里(以实测面积为准),包含零陵区的湘江、潇水、贤水全域和石期河、愚溪河、卯江河、黄溪河、桴江、毛溪桥河重点河段水域保洁和水域垃圾收集转运。

2.3 项目总投资

本项目总投资约为11,961.79万元,内容包含新建部分与存量部分,其中新建部分约为9,905.98万元;原环卫局城区可接收的存量资产暂定约为2,055.8万元,存量资产的实际投资额最终以经第三方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及政府方与社会资本双方认可的评估价计入项目总投资),存量资产部分作为政府股权投资,剩余存量资产由社会资本以现金方式向政府方购买并计入项目总投资。

2.4合作期限:本项目合作期限为30,建设期1年,运营期29年,从项目《PPP项目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运营期满之日止。

2.5回报机制

本项目为公益性环境保护项目,采用“政府付费”的回报机制。

2.6本项目包含新建部分和存量部分,拟采用“BOT+TOT”的模式进行运作,新建部分采用BOT方式,存量部分采用TOT方式。

3、采购需求:

永州市零陵区城乡环卫一体化PPP项目(第二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为选择社会资本方。中选的社会资本方须与政府出资方(永州市零陵农业发展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永州市零陵区共同组建项目公司(SPV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设计(优化)、建设、运营维护;项目总投资约为11,961.79万元,项目资本金比例设定约为项目总投资的30%,约为3,558万元,项目公司原始注册资本暂定为 1000 万元。采购人与项目公司签订《PPP项目合同》,授予项目公司在PPP项目合作期内并取得合理收益的权利,政府部门在合作期内提供配套资源,实现城区、乡镇服务范围内垃圾定时定点收集转运、日产日清的目标。在PPP项目合作期限届满后向政府指定机构无偿移交项目资产。

二、社会资本(申请人,下同)资格要求

1、申请人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如已办理“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缴纳税收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开标前半年内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开标前半年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②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开标前半年内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开标前半年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3)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2016年度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成立不足一年的单位只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5)其他说明。(非法人组织参与投标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说明)。

(6)申请人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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