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采201803002
公告发布时间:2018年3月21日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登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BOT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建设,招标人为登封市告成镇人民政府(授登封市人民政府委托)。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委托东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登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BOT项目
2.2建设地点:登封市告成镇茶亭沟村
2.3项目模式:项目采用BOT模式
2.4项目特许期:30年(含建设期和试运营期24个月)。
2.5基本技术路线:炉排炉
2.6项目规模:总处理规模1050吨/日,其中一期700吨/日(2×350t/d生活垃圾焚烧线)。一次规划,分二期实施。
2.7招标内容:包含登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及相应配套设施的建设。
2.8合作范围:在合作期限内,由中选社会资本独立出资设立项目公司,负责登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BOT项目的融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管理和项目特许期结束后的移交工作及相应配套设施的建设。
本项目通过公开招标在国内外参与投标的企业中选定中标人,由中标人组建项目公司,登封市人民政府授权主体职能部门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合同》,由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融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管理和项目特许期结束后的移交工作及相应配套设施的建设。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须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3.2财务:财务状况以及相应的偿债能力,提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且净资产平均不低于10亿。(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16年度财务报表);
3.32017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不少于6亿元人民币(需提供银行授信额度证明)。
3.4业绩:在城市垃圾处理与运营管理领域具有突出的投资运营业绩,在国内至少有一个已建成运营的日处理量不低于500吨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且处理方式为采用机械炉排炉工艺,申请人全资或持股比例≥51%的控股公司业绩可视为投标人业绩(需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环保验收报告、并网发电招标文件发出最近三个月售电凭证、项目控股公司全资或持股≥51%的证明文件及特许经验协议,以上均需提供原件备查)
3.5安全:2016年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安全事故。
3.6诚信:提供承诺书,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申请人保证投标期间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如弄虚作假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投标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合规性承担责任,提供虚假材料的一旦发现立即取消中标资格,将进一步追究其责任,承诺书须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3.7经行贿档案查询无犯罪记录,须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3.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有关社会资本合作伙伴资格条件的具体设定,将依据相关规定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应首先完成诚信库入库登记(具体办理事宜请查询登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登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交易主体诚信库入库指南》);诚信库入库登记通过后,方可办理CA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具体办理事宜请查询登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登封市公共资源中心交易主体CA办理指南》)。
然后凭领取的企业身份认证锁(CA密钥),于2018年3月22日00时00分至2018年3月28日23时59分前(北京时间,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登录“登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网上报名,并按网站提示下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以“登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的电子文件为准,招标人不再提供纸质招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在网上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在开标截止时间前以现金形式现场缴纳,逾期投标将被拒绝。登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4月11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为:开标现场递交纸质投标文件;
地点为登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1开标室(登封市少林路东段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逾期送达/递交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8年4月11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登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1开标室(登封市少林路东段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七、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中共登封市告成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八、联系方式
招标单位:登封市告成镇人民政府
地址:登封市告成镇
联系人:冯先生
电话:15638289886
招标代理机构:东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8号院21号楼4层411号
登封项目部地址:登封市少林路电业局西隔壁领航数码三楼
联系人:蔡先生
电话:0371-628552550371-55556066
电子邮件:30111246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