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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攀钢钒焦炉节能环保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1  浏览次数:739
核心提示: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攀钢钒焦炉节能环保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

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攀钢钒焦炉节能环保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项目代码:2019-510400-31-03-328831)拟在攀枝花市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弄弄坪片区公司现焦化厂区内分二期实施。一期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一)拆除原备煤系统3条通廊和3座煤转运站,高炉系统3号喷煤池和4号磨机循环水泵站,煤气净化系统脱水槽、尿素和粗苯蒸馏装置,以及低压电磁站和水楼电磁站、化产减温减压站等;(二)新建2座55孔7米顶装焦炉(简称A/B焦炉)以及3套干熄焦系统(二期工程建成后,其中1套作备用)、A/B焦炉焦处理系统、6条通廊和5座转运站、粗苯蒸馏系统和A/B焦炉烟气脱硫脱硝氨水汽化装置;(三)1号、2号、3号和4号焦炉煤气净化回收系统(简称一系)新增空喷洗涤塔,5号和6号焦炉煤气净化回收系统(简称二系)新增立式焦油氨水分离装置和空喷洗涤塔;(四)改造粗苯装车站等。其余公辅设施依托既有工程设施。

二期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一)拆除5号和6号焦炉及备用湿熄焦装置、焦油氨水分离装置;(二)在原5号和6号焦炉位置新建2座50孔6米顶装焦炉(简称C/D焦炉)以及焦炉烟气脱硫脱硝氨水汽化装置;(三)一系煤气净化回收系统新增立式焦油氨水分离装置、改造原干熄焦装置。

一期工程建成后,A/B焦炉产焦炭135万吨,5号和6号焦炉随即停产,并通过调整1号、2号、3号和4号焦炉生产和结焦时间等,确保全厂焦炭年总产能不超过345万吨。二期工程建成后,C/D焦炉年产焦炭100万吨,3号和4号焦炉随即拆除,确保全厂年产345万吨焦炭的总产能仍然不变;其它化产种类及年产能均不变。项目总投资约23099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2512.65万元。

项目经原攀枝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同意。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则上同意项目在公司自有土地范围内实施。项目所在园区已开展规划环评(川环建函〔2020〕36号),项目入驻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及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公司内部环境管理部门和人员设置,进一步完善环境管理制度。贯彻“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控,开展环境工程监理,确保各项环保措施得到有效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废渣、噪声、扬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认真按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相关要求,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酚氰废水处理站调节池、气浮池、隔油池加盖后收集的废气采用“酸洗+碱洗+油洗”处理后,达标排放;强化危废暂存间防渗措施,确保渗透系数K≤1×10-10cm/s,防止地下水污染。

(四)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废气污染物不同的性质和形态,对应采用滤筒除尘、“集气罩+覆膜布袋除尘”“集气罩+水封+覆膜布袋除尘”“SDS干法脱硫+覆膜布袋除尘+低温SCR脱硝”“PPS针刺毡布袋除尘+SDS干法脱硫+覆膜布袋除尘+低温SCR脱硝”“集气罩+阻火器+覆膜布袋除尘”等设施处理后,确保各类大气污染物经对应高度的烟囱达标排放。

煤粉和焦炭输送通廊均为全封闭,焦炉顶、上升管、桥管承插口等均采用不同材质材料进行封闭,最大程度减少焦炉炉体废气的无组织排放。

(五)为控制和减小无组织排放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报告书确定在焦化厂东北、东南、西南和西北厂界分别向外延329米、1065米、565米和858米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在A/B焦炉、C/D焦炉、粗苯蒸馏装置区(含储槽区)边界外分别设置900米、800米和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按照制定的攀钢集团本部各厂防护距离内敏感点搬迁计划,加快推动落实搬迁安置工作,持续降低对周围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今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攀钢集团本部各厂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医院、学校和居民点等环境敏感建筑和设施,规划建设项目应充分考虑环境相容性,避免发生纠纷。

(六)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水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新鲜水用量,节约水资源。生产设施各类冷凝水、水封水、废气处理装置排水、实验室废水、初期雨水等排入厂区酚氰废水处理站处理达《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1标准后,用于浇渣不外排。

各类装置和设备循环排污水等排入集团公司钢花污水处理站处理达《钢铁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13456-2012)表2标准后,部分作集团公司工业用水,剩余的排入金沙江。

(七)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切实落实和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相关规范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进行分区防渗,防止地下水污染。报告书要求,在酚氰废水处理站与金沙江之间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及时掌握地下水水质变化情况,据此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物料和废水等渗漏对金沙江造成不利影响。

(八)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强化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减振、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九)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加强对各种固体废弃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处置和转运全过程的环境管控,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焦炉烟气脱硝废催化剂和机械设备检修废油等危险废物送有资质单位处置,其它固废返回有关生产工序处理或综合利用,一般固废外售处置。

(十)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按相关规范,各生产装置及辅助设施新增或依托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及火灾报警装置,确保环境风险事故的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置;进一步加强环境风险应急处理设施建设,厂区生产装置和罐区围堰、污水管沟等须与现有事故废水收集池贯通,确保事故应急处置废水不外排进入地表水体。加强各项环保设施的运行及维护管理,关键设备和零部件配备足够的备用件,确保其稳定、正常运行。与政府相关部门建立环境风险联动机制,确保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故得到妥善处置,不得影响周边人居安全和金沙江水质安全。

(十一)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项目初步设计,应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与项目同步开展环保相关设施的设计,落实防治环境污染设施和防止生态破坏措施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投资概算,将环保设施建设纳入招标、施工承包合同。

(十二)你公司应履行承诺(攀钢钒专〔2020〕95号),工程实施过渡期,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焦炭年实际产能不突破345万吨。

(十三)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依法定期向公众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会同地方政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加强与周边公众沟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充分重视并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环境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十四)项目建成运行后,应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充分了解各项环保措施效果及环境影响情况,及时进行优化和完善。

三、报告书预测,该工程全部实施后,可年减少排入环境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氨、硫化氢、苯可溶物和苯并[α]芘分别为234.60吨、950.09吨、163.11吨、4.96吨、0.41吨、2.72吨和3.88千克,对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具有一定的环境正效益。

报告书核算,一期工程实施后,主要大气污染物年排放量为:颗粒物64.08吨、NOX 216.65吨、SO2 75.66吨,焦化全厂主要大气污染物年排放量为:颗粒物348.61吨、NOX 1420.26吨、SO2 427.35吨。二期工程实施后,主要大气污染物年排放量为:颗粒物32.34吨、NOX 160.48吨、SO2 55.84吨,焦化全厂主要大气污染物年排放量为:颗粒物288.51吨、NOX 976.26吨、SO2 374.10吨。焦化全厂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由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在发放排污许可证时予以确认。

四、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及对策措施必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我厅委托攀枝花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请你单位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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